? 早報訊 為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我市制定《青島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從今天起至2016年4月9日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辦法提出,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不按照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供應生活飲用水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可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供水單位購買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時,未按規定索取相關材料或者未按規定對有關信息進行登記備查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供水單位購買和使用不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涉水產品、消毒產品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有關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16年4月9日前反饋市政府法制辦法規二處(地址:香港中路17號,郵箱:faguierchu@163.com)或市衛計委綜合監督執法局 (地址:敦化路377號,聯系電話:85788629,郵箱:jiandujicha@163.com)。(記者 于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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