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眼下正是冬春換季時節,許多商家都給出了大幅度的打折優惠,吸引了不少市民選購,不過不少商家直接在購物小票中注明“特價商品,概不退換”,因此消費者買到不合適的商品后,只能自認倒霉。東港區工商局工作人員表示,商家的這些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屬于霸王條款。
特價商品退不了,顧客無奈
“我之前在老城區的一家服裝店買了件打5折的上衣,回家試穿后發現有點小,便想拿去換,但被告知促銷商品概不退換,太氣人了!”市民李小姐認為,打折商品也是商品,同樣應該享有退換貨的權利,她認為商家的做法不合理。
李小姐的遭遇是否只是個案呢?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像李小姐這樣遭遇“退換貨難”的市民并不在少數,而大家卻早就習以為常。市民董女士在一家品牌箱包專賣店購買皮包,看中一款標簽標明“蛇皮坤包”的女士皮包,后發現該包并非蛇皮,便要求退貨。但經營者指著消費者購物單據背面印刷的一行小字說:“特價銷售,概不退貨。”董女士只能自認倒霉。“我現在買東西前都會先問清楚,可以退換貨的我才買,免得買了后不合適浪費錢。”董女士無奈地說。
隨處可見“概不退換”
近日,記者走訪了新市區、老城區、石臼等商場超市,看到許多店內都擺放著打折商品。當記者詢問購買后能否退換時,大多數服務員稱不能退也不能換,只有極少數回答,在沒有使用也沒有撕去標簽的情況下,可以換同類別商品,但不可以退。
在一家品牌休閑服飾專賣店,記者注意到在店內一款新上市的女士運動背心前,掛有一塊“特價商品,售出不退”的提示牌。當記者詢問如購買后發現尺碼不合適時能否更換時,該店店員表示:一經售出概不退換。而在火車站、汽車站、旅游景區等人流密集場所,很多商店都張貼有醒目的提示:“本店商品售出之后,概不退換”。
將對此進行專項整治
商品一經售出真的就不能退了嗎?記者就此問題咨詢了東港區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該中心工作人員明確表示,有些經營者以通知、聲明等方式宣布“購買該商品后,出現質量問題由買者自己負責”、“特價商品,概不退換”等內容,或者僅負責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的質量責任,而其他責任由消費者自己負責等等,這些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據了解,新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明確了法律對格式條款的限制性規定,要求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必須顯著提醒消費者注意,嚴禁格式條款中包含有減輕或免除對方當事人權利或加重對方當事人義務的內容,包含有此項內容的條款無效,消費者仍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
“當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應主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否則,一些本來違法違規的‘霸王條款’,會被更多人認為是合情合理的。這不僅有損法律尊嚴,還會姑息不良商家,不利于營造遵紀守法的社會氛圍。”區工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會對此類問題進行專項整治,凈化市場環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相關案例
幾千的手鐲,20天飾品就脫落
今年1月28日,家住鄉鎮的謝女士來到五蓮縣市場監管局進行投訴:謝女士于1月1日在縣城一商場黃金首飾促銷活動中購買了一只精品手鐲,價格6800元。謝女士戴了20天左右,手鐲上的飾品就掉下來了。謝女士對商品的質量產生懷疑,讓商場給換另一款式的手鐲。該商場以店內有“一經售出,如無質量問題,恕不退貨”提示為由不予退換貨,但同意維修。謝女士認為即使維修好了,飾品再掉下來丟失了怎么辦?雙方協商未果,謝女士找到五蓮縣市場監管局,請求幫助退換貨。
接到投訴后,工作人員立即與商場取得聯系,并對此事進行調查了解:該商場經銷的精品手鐲屬正規廠家生產,廠家證照齊全,產品沒有質量問題。工作人員認為,目前黃金首飾未列入三包范圍,另外,導致手鐲飾品脫落的原因有多種也不能因此說明該店商品就存在質量問題,但該店在保證單后面注意事項中標注“特賣物品恕不退貨”,存在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的行為。于是,工作人員責成該商場為消費者更換同規格同型號的手鐲,立即糾正其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的行為,該商場當場為消費者更換了同款同規格的千足金精品手鐲。謝女士非常滿意。
該投訴反映出的幾個問題值得關注:一是消費者不能舉證自己在佩戴手鐲的過程中,沒有受到外力觸碰、折壓,造成飾品脫落的原因無法確定。二是商場柜臺在保證單后面注意事項中注明“特賣物品恕不退換”,拒絕為消費者換貨,違反《合同法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三)條的規定。依據新《消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內容的無效。三是目前黃金首飾還沒有列入國家三包范圍,沒有明確的三包規定。四是應建議經營者加強對新《消法》等有關法律知識的培訓,提高員工的綜合素養,盡量避免消費糾紛。
記者 張永平 通訊員 安蒙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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