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3月7日訊(記者 李珍 通訊員 姜蓉 時滿鑫) 3月7日,第106個“三八”國際婦女節前夕,青島市中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法院家事審判工作和十大典型家事案件,公布青島中院《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令”操作規程》。
近幾年,青島法院受理的婚姻家事案件數量不斷增長,2015年全市法院受理近5000件,每年遞增13%左右,其中市中院受理630件。在婚姻家事案件中涉及家暴的案件占到10%左右。
2015年8月,青島中院與青島市公安局、青島市婦女聯合會聯合簽署了《實施家庭暴力人身保護令聯動機制暫行辦法》,共同成立反家庭暴力聯動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協調實施家庭暴力審查認定、人身保護令的發布執行工作。
在《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之際,青島中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時制定了《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令”操作規程》,與相關機構聯合構建反家庭暴力整體防治網路,更好地保護弱勢家庭成員的權益。據市中院民五庭副庭長姜蓉介紹,早在2012年青島中院就發出了第一張“家暴禁止令”,也就是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前身。2015年至今,全市法院已經發出了17張“家暴禁止令”。
3月7日市中院發布的《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令”操作規程》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種類、有效期、具體內容、申請條件、證據、舉證責任、審查、復議、聽證、送達、生效、執行等做出具體的、操作性強的規定,還規定對申請人居所和聯系方式保密。“人身安全保護令”分為緊急人身安全保護令和長期人身安全保護令。緊急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為15天,長期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為6個月。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內容可包括,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與申請人或者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內活動等內容。如果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生效期間,繼續騷擾、毆打或者威脅受害人及其親屬,威逼受害人撤訴或放棄正當權益等行為,申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尋求保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大典型家事案件摘登
女方懷孕丈夫冷漠構成過錯 王某與王某某(女),2012年10月30日登記結婚,王某某婚后曾懷孕,因男方對女方冷漠以及與其他女性來往密切等原因導致女方流產。2013年5月,王某某曾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王某的婚姻。王某某亦同意離婚。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雙方離婚,同時認定男方對婚姻破裂負有過錯,在分割雙方財產時對女方予以適當照顧。
家暴是離婚法定事由 孫某(女)與羅某于1993年2月登記結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8月,孫某主張羅某存在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羅某離婚。法院調取了孫某與羅某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結合孫某提供的門診病歷、住院病歷以及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綜合認定羅某對孫某存在家庭暴力,準許孫某與羅某離婚。
家暴傷女兒法院判離婚 田某與潘某(女)經人介紹,于1987年登記結婚,1988年生育一女。田某起訴要求離婚,潘某表示同意離婚,但主張因為田某長期實施家庭暴力,其女兒患上了強迫癥、抑郁癥、恐懼癥,請求法院對其女兒提供人身安全保護,向法院申請家庭暴力人身保護令。對于潘某關于家庭暴力人身保護令的申請,法院予以準許,同時判決田某與潘某離婚。
孩子也可申請“人身保護令” 張某(女)與周某是夫妻,周某因瑣事對女兒進行毆打,張某制止過程中周某又對張某進行打罵。張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申請法院為其和孩子人身安全提供保護。法院作出人身保護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打罵申請人和孩子;二、禁止被申請人干擾申請人和孩子的生活。
人身保護令可預防家暴 李某與孫某(女)均已年過七旬,于1969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女兒、一兒子,現均已成年。雙方婚后感情一般,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李某經常對孫某進行辱罵。現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孫某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均同意離婚,并約定平房四間各分兩間。考慮雙方離婚后的居住情況,法院當庭作出人身保護裁定。
男性遭家暴比例攀升 夏某(男)與楊某于2006年8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夏某訴稱,近幾年來,楊某為迫使其結扎和讓其賣掉婚前房子不成,便經常打罵夏某,多次揚言要殺死夏某及其全家。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夏某要求與楊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從投訴以及受理的案件而言,男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例在逐年攀升。
父母訴子女應常回家看看 田某、孟某系夫妻關系,婚后共生育4個子女,田某明系長子。4個子女均已成家獨立生活。田某系退休工人,有退休金。孟某系農村居民。田某、孟某均患有惡性腫瘤,多次住院治療。田某明長年不與父母來往。田某、孟某以田某明不履行贍養義務為由訴至法院。在調解過程中,田某夫婦告訴法官,其訴訟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孩子回家看看。
離婚時應對子女作妥善安置 王某與孫某(女)經人介紹相識,于1978年1月10日登記結婚,1979年1月19日生育一子,現已成年,但患有精神疾病,鑒定為精神殘疾二級,其監護人是孫某。王某、孫某均曾起訴離婚,2012年王某再次起訴要求與孫某離婚。孫某稱,王某自2004年開始即對兒子不盡撫養義務,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但雙方對沒有生活保障的患病子女問題沒有達成一致,不宜判決雙方離婚。
加強保護農村老年婦女 史某(女)與高某于2003年再婚后,居住于高某的房屋內,生活來源為高某的退休金及耕種史某口糧田收入。高某的子女于2013年10月將高某送到敬老院生活。高某于2013年9月和2014年兩次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調解無效判決離婚,但考慮到史某的具體情況,加判高某給付史某經濟幫助2萬元。
房產留給侄子老伴沒地方住 王某蘭與王某的叔叔王某誠于2000年再婚,婚后無子女。2012年,王某誠私自與王某簽訂遺贈協議,王某負責養老送終,房屋等財產留給其侄子王某。2013年,王某誠死亡。王某蘭訴至法院要求繼承王某誠的遺產。法院經審理認為,遺贈協議未考慮王某蘭80歲高齡無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未保留必要份額,判決涉案房屋的3/10份額歸王某蘭所有。 記者 李珍 通訊員 姜蓉 時滿鑫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