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3月1日訊(記者 韓小偉 王洪智) 1日,市民李先生向本報反映,他在即墨墨河嘉苑小區有一套房子,去收房時被要求交整年物業費。并不打算去住的李先生得知“沒有任何優惠”,耽擱一年后再次辦理交房,被告知要補足去年的全額物業費。
為此,記者聯系上了該小區的萬琦物業,工作人員姜先生在落實情況后告訴記者,因為2015年已經過去了,李先生需要補交去年的物業費以及裝修保證金等費用,以及2016年一個季度的物業費才能接收房屋。對于不入住房屋物業費收取情況,他表示可以遞交申請說明情況,在相關人員確定房屋內水電情況后,就可能獲得減免部分費用,“但去年他并沒有申請,沒有辦理。”
隨后,記者咨詢了即墨市物業辦相關工作人員。“既然交房了,肯定要交納物業費,但是按照相關規定,物業費最多預交3個月。當然,如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雙方協商同意,預交1個月和1年的物業費也是沒有問題的。”該工作人員說,關于空置房物業費減免政策,只適合于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和限價房等政策性住房,商品房不是必須執行這項規定,對于具體減免額度,業主可以與小區物業根據之前的合同約定進行協商。此外,對于非普通住宅、業主大會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和各類非住宅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減免幅度,則由業主(物業使用人)或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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