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人生前曾寫了兩份文件,第一份遺囑說明把全部財產留給妻子。但是第二份遺贈卻說明全部房屋給侄子。老人過世后,老人妻子80多歲的老太太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遺產繼承。近日,青島中院公布了一份繼承的典型案例,財產咋分配呢?法院認為老人給侄子寫的遺贈是有效的,但也要考慮老太太應得份額。
據了解,王玉某和老伴登記再婚已有十六年了。老兩口于2000年9月28日登記再婚,婚后未生育。老伴王本某于2003年6月10日,給妻子王玉某手書遺囑一份,稱將其位于青島市城陽區夏莊街道華陰村的房屋3間以及全部財產,死后全部留給妻子王玉某。2012年7月1日,王本某又書寫遺贈一份,稱將其位于青島市城陽區夏莊街道華陰村的房屋3間遺贈給侄子王某,由王某為其養老送終,并將涉案房屋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交給了被告王某。王本某于2013年4月14日去世,由被告王某及其父母為王本某辦理了喪葬事宜。
那么老伴雖然過世了,但是留下房產卻有兩份截然不同的說明。這到底該咋辦呢?王玉某與王本某于王玉某訴至法院,要求將位于青島市城陽區夏莊街道華陰村的房屋3間確認為王本某遺產,由其繼承。法院審理后認定遺贈有效,也就說老伴把財產留給侄子的這份資料是有效的。但是老人年齡那么大了,沒有生活來源,該怎么辦呢?法院認為,鑒于原告王玉某年已八十,沒有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王本某遺囑中沒有保留其必要的份額,判決涉案房屋由原告王玉某繼承3/10份額,被告王某繼承7/10份額。
法官點評:《繼承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本案中王本某的遺贈沒有考慮原告王玉某時已80歲高齡無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且與其結婚生活10余年的實際情況,未保留必要份額,該遺贈對于未保留必要份額部分無效。記者 任波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