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孫亞林 通訊員 孫瑋 劉利紅) 徐某與馬某交接班時因打掃工作區衛生問題發生爭執進而廝打,徐某被馬某捅傷死亡,隨后徐某親屬據此申請工亡認定。經嵐山法院審理認為,徐某的行為是為了更好地開展工作,是出于單位利益考慮,屬于履行工作職責,且徐某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存在因果關系。故依法作出維持勞動部門認定工亡的決定。
徐某系河南某公司員工,負責在日照鋼鐵有限公司內從事修理鋼包工作,上班實行三班倒。公司規定,每個人要負責自己工作區的衛生,交班前要打掃干凈。2013年8月2日徐某上班時間為20時到次日早8時,接馬某的班。2013年8月2日19時30分徐某與同事馬某交接班時因工作區衛生打掃問題在日照鋼鐵有限公司第一煉鋼廠西平臺休息室北側空地上發生爭執繼而廝打,徐某被馬某捅傷死亡。徐某親屬據此向勞動部門申請認定工亡,勞動部門認為徐某受到的傷害發生在交接班時間并且是在公司的工作場所內,其因打掃衛生問題與別人發生爭吵,出發點是為了不影響自己工作的正常開展,打掃衛生是開展工作的前提條件,與工作職責存在必然的聯系。徐某因打掃衛生問題且在自身無過錯的情況下受到暴力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徐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亡。
嵐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徐某當日20時上班,19時30分許到公司進行交接班以便開展工作,交接班時間應當認定為工作時間。關于工作場所的認定,將完成工作所應當經過或可能經過的區域確定為工作場所比較合理。案發當晚,徐某修理鋼包的地點在第一煉鋼廠西平臺,徐某被捅的地點在日照鋼鐵有限公司第一煉鋼廠西平臺休息室北側空地,案發地點是徐某為開展工作可能經過的合理區域,應認定為徐某的工作場所。徐某與馬某因衛生打掃問題發生爭執,后徐某被捅傷死亡,打掃衛生系徐某和馬某工作職責的組成部分,徐某的行為是為了更好地開展工作,是出于單位利益考慮,屬于履行工作職責,且徐某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存在因果關系。故依法作出維持勞動部門認定工亡的決定。另外,徐某被捅傷致死一案,判決馬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判決賠償徐某親屬各項經濟損失70余萬元。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