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個韓國籍人在青島犯了罪,該適用什么樣的判罰呢?近日,青島中院審理的一個走私貨物案公布,法院審理認為,韓國籍三名被告人因將公司的銅合金絲擅自銷售謀利觸犯了我國法律,綜合考慮了實際情況后,對三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并且不適用驅逐出境。
據了解,韓國籍被告人尹某某系青島某公司的總經理。2009年以來,尹某某與韓國籍被告人林某某、朝鮮族被告人金某某,將該公司使用加工貿易手冊進口的保稅料件銅合金絲擅自在境內銷售謀利,偷逃應繳稅額66萬余元。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表示認罪、悔罪,并補繳了所偷逃稅款。案件審理中,被告人尹某某提出公司還需繼續生產經營,并需要經常到韓國、越南等地開展業務,請求對其不予驅逐出境。法院最終判處被告單位青島茶山公司罰金132萬元,對三名自然人被告人均免予刑事處罰,并且不適用驅逐出境。
《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所偷逃稅款均已補繳,并請求對其不予驅逐出境。法院到被告人所在公司進行了實地調查,并到公司所在地城陽區有關部門了解到,三名被告人均是公司技術人員,該企業系在當地成立較早的韓國企業,對帶動當地經濟發展、促進就業做出了積極貢獻。如果對其處以驅逐出境,會直接影響到企業的正常經營。鑒于該案犯罪情節較輕,為盡可能減少對企業發展的影響,在單位已繳納二倍罰金的基礎上,法院對三名自然人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并且不適用驅逐出境。記者 任波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