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兒無女的“五保戶”老人去世了,那么遺留的房產應該歸誰所有呢?村委認為既然是“五保戶”,村里負責供養,所以房子應該歸村里。但是老人的繼子拿出來一份遺囑,說自己為老人養老送終應該繼承房產。這三間房子,到底歸誰呢?近日,青島市中院公布了年度典型案例,對于“五保戶”遺產處理的其中一個案例。
記者從黃島區法院了解到,別先生和劉女士是一對老兩口,生前無兒無女,屬于“五保戶”。早在40多年前,別圣某就去世了,就在老人去世后,剩下老伴劉某某一人,這個時候過繼了一個孩子。繼子別某某在家族及親友見證下過繼給別圣某、劉某某夫婦,并在劉某某去世前照料了劉某某的生活起居并處理了后事。劉某某在去世前立下了一份遺囑,將其夫婦的房屋及其他財產留歸別某某所有。2009年2月16日劉某某去世,夫妻二人遺留有房屋三間。那么這房產屬于誰呢?
村委表示因為劉某某是“五保戶”,養老是村委給養的老,那么這個遺留的房產應該歸村委會所有。村委會主張,黃島區某村民委員會在劉某某生前為其提供了長達十余年時間的五保供養,與劉某某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遺贈撫養關系,村委會已經履行了五保義務,所以劉某某去世后遺留的房產應歸村委會所有。但是別某某拿出遺囑,認為房產應該歸自己,法院經審理認為,村委會與劉某某并沒有簽訂書面的遺贈扶養協議,而別某某提供的劉某某的遺囑,系劉某某生前真實的意思表示,故涉案房屋應歸別某某所有。
法官點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規定:“集體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保時,雙方有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扶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保”費用”。本案中,涉案房屋三間系別圣某和劉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在別圣某去世后,劉某某是該房屋的唯一產權人,有權處分該房屋。黃島區某村民委員會與劉某某并沒有簽訂書面的遺贈扶養協議,而別某某提供的劉某某的遺囑,系劉某某生前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由別某某按遺囑繼承本案訟爭房屋,但黃島區某村民委員會因對劉某某實行“五保”供養而支付的費用,可以要求返還。
記者 任波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