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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魏文彪
前不久,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批準了《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一些常見的不文明行為從違背道德上升為“違法行為”。此外,杭州市也正面鼓勵一些文明行為,比如扶老人、救人者沒有必要再自證清白,被救助的人如果主張他的損害是救助人造成的,或主張救助人在這個過程中,未盡合理限度義務加重其損害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2月4日《現代金報》) 誰主張誰舉證,可謂基本法律原則與常識。但是令人遺憾的是,當前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在辦理被救助人告救助人案件過程中,不是讓被救助人承擔舉證責任,而是要救助人舉證自證清白。
《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規定,被救助的人如果主張自己遭受的損害是救助人造成的,或主張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未盡合理限度義務導致其損害程度加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則是對于誰主張誰舉證基本法律原則的回歸。因此,各地司法機關今后在辦理被救助人告救助人案件時,要切實做到依法辦案,相比地方立法規定救人者無須自證清白,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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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