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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公布六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多數被重判

2016-01-23 13:49   來源: 大眾網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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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眾網濟南1月22日訊(記者 趙兵) 為進一步震懾毒品犯罪行為,凈化社會治安環境,1月2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2015年山東法院打擊毒品犯罪情況,并公布了6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6起案件包含了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案,故意殺人、制造毒品案、容留他人吸毒案等類型。

  案例一:袁均友、肖吉政等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均友,男,漢族,1973年2月26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肖吉政,男,漢族,1977年8月22日出生,無業。2009年5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2009年6月3日因病監外執行;2011年1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因病未收押。

  被告人蔣遠亮,男,漢族,1968年8月14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黃紅軍,男,漢族,1985年12月22日出生,無業。

  (其他被告人情況略)

  2010年10月底,袁均友、肖吉政合謀購買甲基苯丙胺販賣,袁均友籌集毒資75萬元,肖吉政出資85萬元。同年11月14日,袁均友聯系黃紅軍購買甲基苯丙胺,黃紅軍又聯系蔣遠亮購買甲基苯丙胺。同年11月 18日12時許,袁均友、蔣遠亮、黃紅軍等在成都市驕子立交橋附近進行毒品交易,袁均友以160萬元的價格向蔣遠亮購買甲基苯丙胺約8 000克。交易后,袁均友乘車離開,當車行至四川省廣元市國道108線中子段“雷家壩”處,袁均友等被抓獲,查獲冰毒8 070克。經檢驗,甲基苯丙胺含量為70%。

  此外,2010年10月,肖吉政在青島市李村西山智榮中學附近,兩次分別以3萬元、1.5萬元的價格將92克、46克冰毒賣給他人。(其他犯罪事實略)

  綜上,袁均友販賣、運輸冰毒8 070克,肖吉政販賣冰毒8 327克,蔣遠亮販賣冰毒8 070克,黃紅軍販賣、運輸冰毒8 075.8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是一起跨省區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數量特別巨大,袁均友系犯罪的組織、指揮、策劃者,地位作用突出;肖吉政在兩次因販賣毒品犯罪被判處刑罰因身體患病(肺結核)監外執行期間,不思悔改,繼續實施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必須依法嚴厲打擊。該案由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核準相關被告人死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被告人袁均友、肖吉政死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袁均友、黃紅軍等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肖吉政、蔣遠亮等構成販賣毒品罪。肖吉政在前罪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依法應予并罰。袁均友販賣、運輸、肖吉政販賣甲基苯丙胺數量特別巨大,且袁均友起組織、策劃作用,肖吉政曾兩次因販賣毒品犯罪被判處刑罰后,仍不思悔改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必須嚴懲。據此,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袁均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肖吉政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蔣遠亮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黃紅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無期徒刑不等的刑罰。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罪犯袁均友、肖吉政已于2014年12月31日被執行死刑。

  案例二:被告人伍濤等人販賣、運輸毒品、非法持有槍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伍濤,男,漢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無業。1990年12月20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免予刑事處分;1995年6月22日因犯銷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1999年10月12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01年8月29日因犯收購贓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09年4月28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周志碩,男,漢族,1983年7月6日出生,青島公共交通集團公司駕駛員。

  2012年6月,伍濤、周志碩預謀共同出資購買毒品販賣牟利,由伍濤聯系賣家“天龍”(未獲)購買毒品。同年6月23日,伍濤、周志碩駕駛轎車至江西省宜春市,從“天龍”處購買冰毒約400克。二被告人駕車返回青島后將購買的冰毒賣出。

  2012年6月底、7月2日10時許,周志碩在青島市四方大酒店附近,先后兩次賣給趙亮(另案處理)冰毒共計2克。

  2012年6月30日,周志碩其住處以600元的價格賣給張恒(另案處理)冰毒1克。

  2012年7月6日,伍濤伙同鄭為華(未獲)乘飛機至廣東省廣州市,伍濤從賣家“天龍”處購買冰毒約2 000克,后安排鄭為華運回青島。7月9日伍濤駕車至汽車站接應鄭為華,將冰毒帶回其暫住處,將冰毒分裝。同年7月10日、11日,公安人員先后將被告人伍濤、周志碩抓獲,從伍濤處查獲其隨身攜帶的晶體21包,重422.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為75%;從伍濤的暫住處查獲晶體55包,重1 462.8克,甲基苯丙胺含量為76%;紅色藥片2粒,重0.25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黃褐色粉末1包,重3.46克,檢出大麻成分。

  2012年7月10 日,公安人員抓獲被告人伍濤后,在其女友的暫住處查獲獵槍一支。

  二、裁判結果

  這是一起跨省購買、販賣數量大的毒品犯罪案件。該案由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并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被告人伍濤死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伍濤、周志碩販賣、運輸毒品,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伍濤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又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應予并罰。伍濤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伍濤、周志碩均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據此,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伍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周志碩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罪犯伍濤已于2015年10月16日被執行死刑。

  案例三:李淑起故意殺人、販賣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淑起,男,漢族,1988年3月24日出生,無業。

  2013年10月1日15時許,李淑起在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其暫住處吸食毒品后,因情感問題與其女友王某某發生爭執,李淑起持折疊刀朝王某某的頸部、胸腹部、左上臂、左大腿等部位猛捅數刀,致王某某右側頸總動脈破裂,失血性休克當場死亡。作案后,李淑起投案自首。

  2013年9月26日,李淑起在山東省淄博市火車站附近以600元的價格販賣給焦磊磊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8克。同年10月1日,公安人員將李淑起抓獲時,扣押其隨身攜帶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5.93克。

  二、裁判結果

  這是一起因過量吸食毒品導致產生幻覺,進而故意殺害他人的典型案件。長期吸食毒品易使人產生依賴性并對人的中樞神經系統產生損傷,易引發其他犯罪。該案由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并依法核準,裁判現已生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淑起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販賣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李淑起故意殺人犯罪手段殘忍,后果嚴重,且犯有販賣毒品罪,本應依法嚴懲。但鑒于其有自首情節,并有悔罪表現,其親屬主動賠償被害方部分經濟損失,可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據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淑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例四:王濤等人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濤,男,漢族,1991年5月22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于承君,男,漢族,1982年9月6日出生,無業。

  2013年7月份,王濤邀約陸海(另案處理)來到其租房處進行指導并成功制造甲基苯丙胺5克。同年9月份,王濤、于承君、占文(另案處理)、陸海四人在租房處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20克、液態甲基苯丙胺若干。同年11月份,于承君因與王濤發生矛盾,遂到租房處將王濤制造的甲基苯丙胺膏狀物及制毒工具等物品帶走保管。同月21日下午,于承君駕車準備將上述物品交還王濤時被抓獲。王濤參與制造甲基苯丙胺共計773.4克,于承君參與制造甲基苯丙胺20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775.903克。

  二、裁判結果

  這是一起制造毒品數量大的典型案件。該案由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并依法核準,裁判現已生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濤、于承君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制造,其行為均構成制造毒品罪;于承君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大,其行為又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王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于承君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且歸案后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被告人王濤,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依法減輕處罰。據此,以制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制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于承君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案例五:黃開鎮等人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開鎮,男,漢族,1973年2月4日出生,私營業主。

  被告人曹鋒,男,漢族,1986年6月9日出生,勞務人員。

  被告人葛運華,男,漢族,1981年12月22日出生,勞務人員。

  2014年5月至7月,黃開鎮先后四次從李經成(另案處理)處購得12噸α-溴代苯丙酮賣給夏侯文莉(另案處理),并被轉賣至福建省;

  2014年6月,曹鋒向魏馥榮(另案處理)求購5噸α-溴代苯丙酮,并轉賣至福建省廈門市;

  2014年5月,葛運華從黃開鎮處購得3噸α-溴代苯丙酮并轉賣至福建省廈門市。

  二、裁判結果

  這是一起買賣用于制造毒品原料數量巨大的典型案件。從2014年5月中旬起國家將溴代苯丙酮列為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進行管制,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為謀取非法利益,非法生產、販賣溴代苯丙酮等重點易制毒化學品。百城禁毒會戰中,集中對易制毒化學品進行了整治,本案即屬于該行動的成果。該案經山東省博興縣人民法院一審,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已生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開鎮、曹鋒、葛運華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α-溴代苯丙酮,且買賣數量大,其行為均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各被告人均系坦白,認罪態度較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被告人黃開鎮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曹鋒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被告人葛運華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依法追繳涉案贓款1 462 000元,上繳國庫。

  案例六:孫泉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孫泉,男,漢族,1988年8月13日出生,無業。

  2014年5月初至7月期間,孫泉在其家中,容留冀海軍、梁爍共同吸食毒品5次;單獨容留梁爍吸食毒品2次;容留冀海軍、梁爍、劉麗秀吸食毒品2次;單獨容留郭梓豪吸食毒品5次;容留冀海軍、郭梓豪共同吸食毒品5次。

  二、裁判結果

  這是一起實施容留他人吸毒,情節較嚴重的犯罪案件。近年來,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數量大幅度增加,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社會危害性雖然相比制造、販賣、運輸毒品要小,但是大量的容留行為對毒品的擴散、傳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必須嚴厲打擊。該案經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一審,被告人服判不上訴,現已生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泉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孫泉因涉嫌吸毒違法行為到案以后如實供述了公安機關不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毒品犯罪系嚴重危害社會安定及人身健康的犯罪,且被告人孫泉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大據此,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孫泉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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