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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沈彬
2015年12月27日,修訂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經(jīng)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刪掉了有關鼓勵晚婚晚育的規(guī)定。新計生法實施后,上海、廣東、湖北、安徽已修法取消晚婚假。(1月16日《新快報》) 原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5條規(guī)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去年提出“全面二孩”之后,年底該條款被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有人將之概括為“取消晚婚假”,這是有問題的。舊條款為鼓勵“晚婚晚育”,所以才把“晚婚假”作為晚婚者的專門獎勵;而中國當下整個生育大環(huán)境發(fā)生了根本性的轉(zhuǎn)變,所以新計生法明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這個“提倡”就包含著鼓勵生育的意思。之前為了嚴格執(zhí)行政策,只是針對“晚婚晚育”者實施獎勵;如今為了“提倡一對夫妻兩個娃”,就應將原本“晚婚晚育假”變成“普惠的假期”。要知道,在中國,特別是城市,男女的初婚年齡普遍達到了“晚婚”標準,這意味著“晚婚假”原本就是一項普惠制的福利。新法不再提“晚婚假”,并不意味著“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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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wǎng)-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