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記者從市人社局了解到,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醫療期管理,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日前,市人社局發布了《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規定》,新的《醫療期規定》將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據了解,其實早在1994年,原勞動部就頒布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醫療期期限、計算方法等問題進行了規定。但由于文件出臺時間較久、適用范圍較窄等原因,已很難滿足當下企業遇到的情況,市人社局綜合考慮職工權益和單位生產經營秩序,研究擬定了新的《醫療期規定》。 記者 王曉雨
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均享受待遇 新的《醫療期規定》首先擴大了醫療期適用范圍。原勞動部的醫療期規定僅適用于企業職工,而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用人單位的范圍進一步擴大,除企業外,一些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組織等,其勞動者也應當享有醫療期的相關權利。
新的《醫療期規定》對用人單位范圍進行了適度擴大(如圖)。 《醫療期規定》還確定,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約定醫療期長于規定醫療期的,根據約定來執行。同時,《醫療期規定》對醫療期的累計計算方法作出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的計算從勞動者停工治療第一天起累計,期間公休假日、法定節假日包括在內。
醫療期期限及累計計算辦法。新的《醫療期規定》延續原文件的規定,醫療期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其中,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解除合同還需支付醫療補助費 新的《醫療期規定》還梳理了醫療期滿用人單位處理勞動關系的各種情形。其中,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安排適當的工作;因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對于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保留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向勞動者支付疾病救濟費。此外,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