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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1月4日消息 為進一步規范青島醫療期管理,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日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醫療期規定》),《醫療期規定》將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記者從青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了解到:“原勞動部于1994年頒布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對醫療期期限、計算方法等問題進行了規定。但是,由于文件出臺時間較久,適用范圍較窄,且對醫療期的規定相對原則,用人單位在執行醫療期實踐中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醫療期內達到新標準可否累加,醫療期滿勞動關系如何處理等問題,需要進一步予以明確和規范。青島市人社局在學習調研、征求意見并借鑒先進城市做法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職工權益和單位生產經營秩序,研究擬定了醫療期管理規定,以進一步保障勞動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指導用人單位規范醫療期管理,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擴大醫療期適用范圍 原勞動部的醫療期規定僅適用于企業職工。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用人單位的范圍進一步擴大,除企業外,一些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組織等,其勞動者也應當享有醫療期的相關權利。為此,《醫療期規定》對用人單位范圍進行了適度擴大,除企業外,其他勞動關系主體,如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也納入適用范圍,以更加契合勞動合同法及用人單位的實際需求。
明確醫療期期限及累計計算辦法 《醫療期規定》延續勞部發〔1994〕479號文件的規定,醫療期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其中,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醫療期規定》還規定,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約定醫療期長于規定醫療期的,從其約定。同時,《醫療期規定》對醫療期的累計計算方法作出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的計算從勞動者停工治療第一天起累計,期間公休假日、法定節假日包括在內。確定勞動者醫療期期限、累計病休時間的工作年限,以其停工治療前一日的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準。
對醫療期內的工資待遇作出規定 為保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休息期間的正常生活,《醫療期規定》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一)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病假工資;(二)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超過六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不超過用人單位上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本人工資,是指勞動者本人患病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對醫療期滿勞動關系處理問題作出規定 《醫療期規定》梳理了醫療期滿用人單位處理勞動關系的各種情形,第一種情形,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安排適當的工作;因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第二種情形,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保留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向勞動者支付疾病救濟費。第三種情形,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文 孫貼靜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