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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生條例修改征民意 一孩二孩產假均有望158天

2015-12-31 12:55   來源: 齊魯晚報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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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日,省政府法制辦就《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該稿,符合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

  本報記者 李鋼 馬云云

  紅利1

  只要生育合法,產假就延長60天


  “國家政策變了,以后產假到底還會不會增加?”正處于孕期的市民張女士說,她已經29歲,屬于晚育,懷的是第一個寶寶,在老政策下,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她還可以增加享受產假60天。但現在她擔心:國家不再鼓勵晚婚晚育,我這種情況產假還能延長嗎?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如何延長,沒有做出規定。

  此次,我省的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這一條明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無論是一孩還是兩孩,甚至符合規定的再生育的,都可以享有延長生育假60天的相關獎勵。這一幅度與此前規定的晚育假幅度相同。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看到這里張女士可以松口氣了,也就是說,今后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規的生育,不論是一孩還是二孩,她都有望享受最少“98+60”即158天產假。

  紅利2

  生二孩將不用再辦準生證


  “單獨兩孩后,一胎不用辦準生證但二胎要辦,現在全面兩孩了,二胎還要辦證嗎?”隨著全面兩孩即將落地,不少居民擔心會出現新的“辦證難”問題。

  “五年前,我一胎辦證,由于戶口不在一個地方,可費勁了。”回憶起一胎辦證的經歷,王儷霞仍心有余悸。她告訴記者,她的戶籍在臨沂莒南縣,而她丈夫的戶籍是臨沂沂南縣,兩人婚后定居在沂南。“當時為了省事兒,我就暫時沒把戶口遷到沂南。”沒想到,就是因為戶口在異地,準生證辦起來麻煩了不少。“我們符合全面兩孩政策,要是還得辦證,那真是麻煩。”

  據介紹,準生證即《計劃生育服務手冊》,之前被俗稱為“娃娃票”。因為是事前辦理,因此有“許可”的意思。有的基層為了工作方便,還增加個別“土政策”,一定程度上加劇了辦證難。“準生證”一度被網友調侃為“折騰證”。

  2014年,我省修改計生條例,推行單獨兩孩時,取消了一胎的準生證制度。當時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而此次草案征求意見稿將此修改為“生育第一、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這意味著如果修正案順利通過,生育二孩將不需要在生前辦準生證。

  紅利3

  “獨生子女費”有望領到孩子18歲


  除了產假和準生證,很多人還關心獨生子女獎勵問題。“現在國家不鼓勵獨生子女了,那是不是獨生子女獎勵要取消?”作為一位獨生子女的母親,43歲的蘇女士說。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相應獎勵或者扶助。”

  也就是說,原有的獨生子女獎勵和扶助繼續享受。但如果“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光榮證,停止憑證享受的各種優待。”

  意見稿還對獎勵政策作出少許調整,“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于十元的獎勵費。”而原條例規定,“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于十元的獎勵費。”這意味著獨生子女費領取年限有望延長4年。

  此外,對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扶助政策維持了原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后加發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為百分之百的不加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紅利4

  不到結婚條件生娃,罰款后能再生二孩


  “我們生第一個孩子時不到結婚年齡,交了罰款還是不給我們辦二胎證,可我們是符合二孩條件的。就因為我省計生條例有個規定,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除了交撫養費還不再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

  本報曾以《非婚生頭胎,咋辦不了二孩證》為題報道過這樣的遭遇。

  對此,草案征求意見稿作出了修改,規定:“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刪除了不再批準其生育其他子女的規定。

  此外,在對違法生育的處罰標準上,此次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得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減少了執法部門的自由裁量空間。

  例如,意見稿規定,“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每多生育一個子女,依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基數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而現行條例的規定是,“對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三至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在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上,意見稿相比現行條例也有所降低。例如,規定“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依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現行條例的規定則是,“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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