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新華社貴陽12月26日電 記者12月26日從貴州省高院了解到,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對楊明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支付楊明人身自由賠償金1634936。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萬元;并為楊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1995年,貴州省天柱縣發生一名女性被害案件,天柱縣人楊明被認定為犯罪嫌疑人。1996年,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楊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貴州高院于1998年3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審判決。楊明在服刑期間一直不認罪,并不斷進行申訴。今年6月,楊明案再審開庭。今年8月,貴州省高院再審宣判楊明無罪釋放。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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