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12月24日訊(記者王愛科) 餐飲服務行業的海鮮或者果蔬,不得再模糊地標“時令價”提供給顧客,必須明碼標價,并不得在經營中發生串通漲價的行為。為規范餐飲服務市場價格行為,引導和促進餐飲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近日,青島市物價局下發《青島市物價局餐飲服務價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據介紹,該《規定》通過制定標準化的行為規則,告知了餐飲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明示了經營者價格行為合規與違法的界限,引導經營者自覺將價格行為納入守法經營軌道。
記者注意到,《規定》有三個主要特點:一是統一了明碼標價格式,分三種標價格式,分別對酒水、香煙,菜肴、面點和套餐等價格的標價內容進行了統一限定。二是在標價方式上順應了時代發展要求。規定以標價簽、價目簿和價目表為明碼標價主要方式,也可以使用智能觸摸屏點菜機等電子點菜系統,但要求結算前向消費者出具紙質消費明細清單。三是明確了定制服務必須由雙方約定。對接受消費者要求食品加工等定制服務,并收取費用的,餐飲服務經營者要與消費者事先約定收費標準等。
《規定》還從標價行為、收費和價格行為等方面詳盡規定了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出現的八種行為,包括:不明碼標價;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銷售海鮮、果蔬等價格變動比較頻繁的商品,使用“時令價”等模糊標價;在餐飲價格外收取房間費、空調費、餐位費、餐具使用(消毒)費等各類設施、設備的使用費用;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進行消費;串通漲價;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規定》尤其對使用“時令價”等模糊標價進行了重點強調,并提出餐飲服務經營者在消費者用餐前提供消費明細,由消費者進行核對并簽字確認的倡導性意見。《規定》將于2016年2月1日施行。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