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12月19日訊(記者 李珍) 劉某自己開著一家公司,公司里有幾輛公務用車,其中一輛越野車由張某駕駛,負責接送劉某上下班。2014年2月,張某在劉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車借給了自己的朋友丁某。由于丁某車技不佳,在即墨市區的一個路口將一名清潔工人齊某撞倒逃逸,齊某16天后身亡。齊某的家屬將丁某、劉某和保險公司都告上法庭索賠50余萬元。法院審理后判決,保險公司按照應有額度賠償,其余部分由丁某和劉某賠償,其中劉某賠償20%。
據了解,在事故發生后,車主劉某就趕到醫院,墊付了4萬元醫藥費。齊某去世后,齊某的妻子和3名子女將丁某、劉某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50余萬元。在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劉某表示,丁某是在自己并不知情的情況下,向自己的司機張某借的車,因此自己不應該負有賠償責任,墊付的4萬元醫藥費也應該返還。一審法院認為,盡管肇事越野車是劉某雇傭的司機張某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借給了丁某,但是劉某對自己的車輛負有疏于管理的責任。因此,法院在審理后認為,扣除保險公司應賠償部分,肇事司機丁某和劉某還應賠償被告共35萬余元,其中,車主劉某承擔20%,即7萬余元。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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