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12月18日訊(記者馬正拓) 非專用校車嚴禁使用校車標識、禁止校車搭載貨物、隨車照管員須進行崗前培訓……《青島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正出臺,從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了解,國務院頒發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要求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校車安全管理人員。青島市出臺的《辦法》對校車照管人員和駕駛人則提出更多條件:兩者都要滿足無犯罪記錄;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等行為記錄。針對校車照管員,要求校車服務提供者或者配備校車的學校對照管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年齡在18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等。
《辦法》中明確使用校車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向其服務的學校所在地教育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材料,其中,學校所在地在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向市教育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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