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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報訊 非專用校車嚴禁使用校車標識、禁止校車搭載貨物、隨車照管員須進行崗前培訓……《青島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正式出臺,并將從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市教育局聯合交運集團青島溫馨校車有限公司專門對《辦法》進行解讀,該辦法為青島市校車安全管理量身定制,從制度建設、安全管理、車輛配置、設施配備等方面對學校及校車服務提供者提出了更加具體的、嚴格的管理要求。
實時監控并將記錄保存 《辦法》中對校車硬件提出要求,校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并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限速裝置和車載監控裝置。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校車使用進行實時監控并將記錄保存,保存期不低于30日;涉及安全事故等重大監控信息,應當及時復制記錄,保存期不低于3年。
《辦法》中明確了隨車照管人員和駕駛人的相關職責。隨車照管人員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駕駛,超速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應當制止校車開行。校車的副駕駛座位禁止學生乘坐,校車運載過程中,禁止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 人員乘坐。禁止校車搭載貨物以及其他影響校車乘車安全的物品。
使用校車應取得許可 《辦法》中明確使用校車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向其服務的學校所在地教育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材料,其中,學校所在地在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向市教育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實行校車使用許可專用章制度。青島市及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即墨市、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政府可以將許可專用章交由同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負責日常管理使用。
《辦法》規定,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禁止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噴涂校車外觀標識,禁止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使用校車標牌、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等校車外觀標識。(記者 吳帥 通訊員 張文慧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