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市北區敦化路27號的平臺上,業主搭建了一處約3平米的違法建筑,居民投訴想拆除該違建,竟要等近一年。城管執法人員曾兩次上門督促業主拆除,都吃了閉門羹。小區居民不理解,既然已經落實為違法建筑,咋就不能盡快拆除呢?記者在12月8日了解到,城管執法部門也有點無奈,既成違法建筑拆除有一整套手續要走,一般的違法建筑最快也得八個多月才能拆除。
記者來到該小區看到,居民反映的違法建筑基本建成,平臺之上突兀地冒出了玻璃房。小區的程女士告訴記者,他們從11月份發現了該違法建筑,在該戶業主進行違法搭建的過程中,他們立即向市北區城管部門反映,希望可以立即制止該住戶的搭建行為。
當時,鎮江路城管執法人員到了現場,沒收了對方的施工工具。讓周邊居民沒有想到的是,業主并沒有停止搭建違法建筑的行為 ,甚至夜間施工將違法建筑搶建了起來。期間,程女士多次向城管執法部門反映,執法部門回應已經落實其違法搭建的行為 ,并且下達了相關的處理決定。可讓她和居民沒有想到的是,城管執法部門有一整套的程序要走,并不能立即進行拆除,前后得需近一年。
“在違法搭建剛開始時,我們已經進行了舉報。城管在當時咋不直接拆除,非等到違法建筑搭建起來再拆?”程女士想不通。在她看來,城管執法部門的程序過于拖拉,違法建筑被發現后不及時拆除,很有可能給搭建違建者可乘之機,造成違法建筑在一夜之間搶建起來。
12月8日,記者來到市北區城管鎮江路中隊。執法人員告訴記者,他們最初在11月19日接到舉報,并且在當天到了現場調查取證。搭建該違法建筑的業主是一名女性住戶,家境條件也不算是富裕,一家人全擠住在該房子內。她搭建的是一處塑鋼結構的違法建筑,面積大約3平方米左右,對方無法提供合法審批手續。
11月23日,城管下達了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明令業主在3日內自行拆除。但是,該業主遲遲不見動作,市北區城管鎮江路中隊在12月1日下達了限期拆除決定書。決定書上明確了對方的權利,業主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可以向政府部門申請復議,或在六個月內向法院申請訴訟。鎮江路執法中隊的執法人員說,他們之前兩次找到該業主,但都是吃了閉門羹,違法建筑也沒能夠拆除,甚至連開具的決定書也只能貼在門上。
記者從青島市的城管部門了解到,城管執法需要按照相關法律執行,在對方違法建筑已經建成的情況之下,執法部門有一整套的手續要走,至少也得需要八九個月才能執行。記者了解到,對于一些正在建設中的違法建筑,城管執法人員會當即制止甚至拆除,但實際中也會遇到一些特殊情況。
該執法人員說,城管部門需要依法辦事,開具的文書都是統一制式,執法中也不能出現違法的情況,需要保障被拆人的合法權益。對于拆除期限較長的問題,城管部門也曾向政府部門反映,可執法必須按照法律程序執行。
據了解,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期限一般為6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也正是如此,強制執行拆除的期限較長。
“在我們看來,法律應該保障大家的權益。但在違法事實清楚的情況之下,是否還需要走這個程序,我們覺得有待商榷。”家住在萬科城阿姆斯特丹街區附近的陸先生也有同樣遭遇,小區附近搭建的一處違法汽修廠一直未能拆除。
記者就此事咨詢了青島市人大代表、上海錦天城(青島)律師事務所的楊冰,她告訴記者,法律要保障大家的權益,但是,行政確認和司法確認是不同的,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是分開的。城管部門進行行政確認之后,對方有權利提出異議。最后還需法院來確認違法建筑的事實,以及下達強制拆除的命令。不過,在城管下達了相關的通知之后,對方在60天內未提出行政復議和訴訟,執法部門可以進行強制拆除。同時,城管執法人員提醒,搭建違建不及時自行拆除,最后會增加行政的成本,也可能給被拆人帶來更大損失。
文/圖 記者 劉金震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