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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都市報12月7日訊(記者 張同順) 近日,《青島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正式出臺,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改革涉及的機關事業工作人員近21萬人。《實施辦法》對參保單位和人員范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個人賬戶、職業年金、養老待遇計發、退休辦理進行了明確。總的原則是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單位繳費20%,個人繳費8%。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穩過渡,辦法規定自改革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
改革范圍包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編制外的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編制和人事管理不規范的單位,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納入本市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編制外工作人員,應劃轉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參保,原統籌期間的個人繳費相應轉入本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中,改革前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可保留在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原統籌期間的個人繳費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編制外人員的具體劃轉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編委辦和市財政局研究制定。
在繳費政策上,總的原則是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這既有利于政策銜接,也有利于人員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具體規定是:單位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之和作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個人按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項目作為繳費基數,按8% 的比例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按規定計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單位繳費基數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機關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部分:1.基本工資;2.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指警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3.規范后的津貼補貼;4.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部分:1.基本工資;2.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指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等國家和經國家批準由省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3.績效工資。
除上述項目外,其余規范后的項目(包括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等)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基數。納入個人繳費基數的具體項目,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規定執行。
個人繳費基數超過山東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 以上的部分,不納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山東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山東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基數。
熱點問答
如何確保平穩過渡? 為保證改革的平穩過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員待遇的大幅波動,這次改革基本養老金待遇的確定,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辦法”。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老人”,繼續按照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與在職人員脫鉤;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時按這次改革確定的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對于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穩過渡,自改革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則,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計算待遇高于老辦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具體為: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 ,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總的來說,改革后基本養老金待遇的確定,將與工作人員在職時的繳費水平、繳費年限緊密聯系,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
職業年金如何建? 這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為改革范圍內的所有工作人員(不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員)建立職業年金,有利于進一步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職業年金繳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單位繳費比例為8% ;個人繳費比例為4% 。這兩部分資金構成的職業年金基金都實行個人賬戶管理。
工作人員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相關約定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也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如何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 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提前或延遲退休咋辦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與企業辦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時達到以下三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已辦理退休手續;二是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并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三是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至少滿15年。
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經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緩退休,以其實際繳費情況計發養老金。其中,經批準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應當繼續參保繳費至延緩退休期滿。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特殊貢獻人員退休待遇 改革后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
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經費從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補貼標準=本人退休時的月基本工資×提高的計發比例×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平衡銜接的原則確定為180個月。符合原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辦理。
需要說明的是,2014年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可先按老辦法計發相應的退休費待遇,今后按國家和省規定的“中人”過渡辦法重新核定養老金,多退少補。
■人物
虛扣后工資少了10塊錢 “青島的政策終于出臺了,其繳費比例部分和之前省里出臺的意見一致。”本市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小王告訴記者,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從2014年就醞釀全面啟動,近期,他們單位已經配合本市這次要出臺的辦法,對養老保險進行了模擬代扣,提前做好了準備。
小王說,近年來,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改革動作挺多,包括前期提高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從收入上來說,作為一名科員,他每月的收入在4200~4300元,現在一方面提高了工資,一方面“模擬”繳納了養老保險,所以拿到手的錢基本沒有變化。
“我贊成機關事業單位進行養老保險改革,我是2012年考進的事業編,機關事業單位的優勢最主要是穩定,但是對年輕人來說缺少激情和活力,如果有一天有好機會,我可能會走出體制,現在實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企業基本一致,不用擔心辭職之后沒有保險的問題。”小王表示。
小李進機關已經10年時間,現在是一名正科級干部。對新出臺的辦法,他表示“早有心理準備”。“我們局里近期已經開始對養老保險進行‘虛扣’,我以前每個月能拿到6020元左右,現在‘虛扣’之后到手的是6010元左右,應該說少了10塊錢的工資,影響不大。”
小李說,近年來的機關事業單位改革,包括養老保險改革,縮小了公務員的“特權”空間,權利和義務越發透明,公務員已經成為一種普通的職業。“如果你的個性適合公務員就選擇在機關工作,如果你覺得不合適,可以選擇到外面闖一闖。”
“不論如何,從長遠來看,這是有利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利好改革。”小李表示,另外,他也不擔心以后退休金下降的問題,國家在改革的同時已經在完善年金制度,以后也會補充退休后的收入。
■養老并軌大事記 長期以來機關事業單位實行退休金制度,這對于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機關事業單位原有的退休制度沒有進行相應改革,造成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間的養老保險制度模式不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嚴重制約了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今年1月14日,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
今年7月28日,山東在全國率先印發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改革相關配套政策。這標志著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方案和主要政策已經明確,正式進入了改革的實質性啟動階段。
今年12月,青島正式出臺《青島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改革正式落地青島。
記者 張同順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