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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12月7日消息 近日,經市政府同意,青島正式出臺《青島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改革涉及的機關事業工作人員近21萬人。
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加快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利于統籌推進城鄉養老保障體系建設,有利于促進機關事業單位深化改革,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有利于全面體現工作人員的勞動貢獻。對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推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激發事業單位活力、推動社會事業發展,促進人員合理有序流動和社會和諧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實施辦法》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參保單位和人員范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個人賬戶、職業年金、養老待遇計發、退休辦理進行了明確。
--改革范圍有哪些? 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編制外的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編制和人事管理不規范的單位,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如何確定?符合規定的津貼補貼均納入 在繳費政策上,總的原則是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這既有利于政策銜接,也有利于人員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具體規定是:單位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之和作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個人按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項目作為繳費基數,按8的比例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按規定計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如何確保平穩過渡?設立“10年”過渡期 為保證改革的平穩過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員待遇的大幅波動,這次改革基本養老金待遇的確定,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辦法”。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老人”,繼續按照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與在職人員脫鉤;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時按這次改革確定的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對于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穩過渡,自改革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則,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計算待遇高于老辦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
總的來說,改革后基本養老金待遇的確定,將與工作人員在職時的繳費水平、繳費年限緊密聯系,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
--職業年金如何建?單位和個人按工資比例繳費 這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為改革范圍內的所有工作人員不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員建立職業年金,有利于進一步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職業年金繳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單位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費比例為4%。這兩部分資金構成的職業年金基金都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人員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相關約定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可享受退休待遇的情形?符合條件可提前或延緩退休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與企業辦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時達到以下三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已辦理退休手續;二是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并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三是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至少滿15年。
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經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緩退休,以其實際繳費情況計發養老金。其中,經批準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應當繼續參保繳費至延緩退休期滿。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特殊貢獻人員的退休待遇有變化嗎?改革前后計發辦法不同 改革后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
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經費從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補貼標準=本人退休時的月基本工資×提高的計發比例×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平衡銜接的原則確定為180個月。符合原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辦理。
需要說明的是,2014年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可先按老辦法計發相應的退休費待遇,今后按國家和省規定的“中人”過渡辦法重新核定養老金,多退少補。
文 孫貼靜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