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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都市報12月6日訊(記者 姜振海 通訊員 俊杰 湯丹)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青島全市行政區域將劃分為核心控制區和重點控制區兩類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其中,核心控制區全面禁止大氣污染項目,已建成的必須搬遷。6日,記者從青島市環保局獲悉,青島市正式劃定青島市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青島市環保局對控制區劃定的熱點進行了詳細解讀。
2013年,省環保廳和省質監局聯合發布了《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按照標準要求,全省需要依據生態環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環境承載能力三個因素,將本區域劃分為核心控制區、重點控制區、一般控制區三類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不同類別的控制區執行不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因此,此次大氣污染控制區的劃定,是執行《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的基礎。
記者從青島市環保局獲悉,根據《關于劃定青島市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的通知》,2016年1月1日起,全市行政區域劃分為核心控制區和重點控制區兩類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核心控制區范圍為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一類區,重點控制區范圍為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二類區。其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核心控制區包括嶗山省級自然保護區、大澤山省級自然保護區、靈山島省級自然保護區、大公島自然保護區、珠山國家森林公園等區域。
兩類污染物排放控制區中,核心控制區作為空氣質量的一類功能區,對空氣質量十分“苛刻”。通知規定,核心控制區內禁止新建污染大氣環境的生產項目,已建污染大氣環境的生產項目應逐步搬遷,其他設施應按照《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規定的時限達到核心控制區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而重點控制區內,新建企業、現有企業分別按照《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規定的時限,執行相應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該通知特別表示,執行重點控制區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仍然不能滿足環境質量要求時,市政府將依據環境容量總量控制原則倒推污染源排放濃度限值,重點控制區內的企業相應執行倒推后的污染源排放濃度限值。同時,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對于大氣污染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標準實施期限等規定嚴于《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的,按照從嚴要求的原則,執行相關規定。
《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第四時段在2020年實施,而規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長5年,為保證區劃的有效性,確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即5年內有效。
■釋疑
為何島城不設“一般控制區” 據了解,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共分三類,包括核心控制區、重點控制區、一般控制區。核心控制區是指生態環境敏感度高的區域,包括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重點控制區是指人口密度大、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敏感度較高的區域。一般控制區是指人口密度低、環境容量相對較大、生態環境敏感度相對較低的區域,即除核心控制區和重點控制區之外的其他區域。
青島市作為東部沿海經濟較發達地區,人口密度大、環境容量較小,由于當前大氣呈區域性污染的特點,不僅城市區域空氣質量超標較為嚴重,農村地區空氣質量也不能達標,對全市大氣污染源應從嚴管理。因此,青島市不再劃出一般控制區。
記者 姜振海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