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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實行,“知假買假”得到法律的支持,職業打假群體人數翻番,法院受理的訴訟數量也隨之增加。大型商場較多的市內三區,今年便收到21起案件。不過,因為一些人證據的掌握不充分,法院在判決的時候缺乏具體案例的指導,敗訴的案例也不在少數。
兩起知假買假案被判敗訴 2014年3月15日,隨著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實施,職業打假人團體以及提起的訴訟案件均出現激增。
被稱為中國打假第一人的王海告訴記者,根據他的估計,職業打假群體的人數要比以前翻了一番,目前最少1000人左右,不過仍低于預期。
王海說,目前職業打假人員構成比較復雜,除了以前的打假人轉為“正規軍”,還有一部分了解“內幕”的人轉為打假人。這些人里面,有一些從前是大型商場里面專門負責處理消費糾紛的工作人員,他們掌握最新的情況,一些人把內幕信息告訴親戚朋友,甚至主動辭職,專門從事打假。
“大多數都能勝訴,但也不乏敗訴的案例。”王海說,除去一些打假人證據掌握不充分以及法律知識掌握不牢固外,關于具體的案件是否適用于懲罰性賠償仍然存在一定的爭議。因此,不同法院判決的尺度可能不同,導致一些案件以敗訴告終。
記者采訪市內三區的法院時了解到,法院受理的“知假買假”案件也出現了激增。以市南區為例,2014年沒有受理過,2015年一共收案13件,其中,勝訴7件、敗訴1件、調解4件、還有1件尚未結案。因為李村商圈的影響,李滄法院接到的案件也較多。據不完全統計,從2015年1月份開始收案超過7件,其中一起勝訴,一起敗訴,其他案件已被調解。市北法院今年尚未接到此類訴訟。
現狀:
缺乏判例統一適用標準 李滄法院法官于美玲說,一般的“知假買假”案件,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屬于消費欺詐的,經營者需要賠償三倍費用,不足500元的,需要賠償500元。
另外一種是食品安全領域方面的,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于美玲說,該類案件處理過程中,事實審理比較簡單。消費者在購物的過程中,都有購物小票以及實物為證,商家也不會否認。雙方爭論的重點在于法律適用問題,即是否屬于懲罰性賠償規范的適用范圍。由于起步較晚,具體的案件涉及的問題較多,懲罰性賠償的案例較少。司法實踐中需要不斷探索,并統一裁判標準。
目前為止,我國民法領域適用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原則,對懲罰性賠償適用范圍較窄。因此,該類案件中,也不乏消費者敗訴的例子。
趨勢:
打假團隊逐步專業化 于美玲說,打假人群多樣化。該類案件通常以大型超市為被告,原告多為法律從業人員,或者以普通公民的名義起訴,實際由律師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但也有少部分為普通公民起訴。部分原告常年致力于打假,其逐步呈現專業化、團隊化、科學化的特點。
打假團隊會系統研究相關法律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全國各地的裁判案例及最高院指導案例,認為某個商品可能存在違法情節,便提起訴訟,如果此種違約情節沒有得到支持,會迅速調整打假戰略。
有少部分原告起訴的目的非贏得訴訟,而是期待與被告調解或和解。通常各大超市與商品供應商會簽有合作協議,產品銷售后返點給供應商,一旦該商品涉訴,超市會暫停向供應商支付款項。
因此,有部分供應商為了盡快從超市處回款,會主動聯系原告,如認為原告所訴數額合理,可能會選擇“息事寧人”的方法將錢款以超市的名義支付原告。該案可能會以調解或撤訴的方式結案。
案例一:
“養生茶”標注存瑕疵消費者起訴一審敗訴 2014年5月21日,李滄區的張先生在李滄一商場購買了十盒某品牌養生茶,單價178元/盒。隨后,張先生以該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將該商場起訴到法庭,李滄法院受理了該案件。
張先生主張,該產品包裝中顯示有“痛風和骨關節疼痛者可以長期喝的養生茶”的內容,產品外包裝中顯示產品配方為:蒲公英、茯苓、桔梗、紅參、葛根。張先生認為,紅參為中藥的一種,屬于藥品,根據衛生部2012年第17號公告,該產品中應標注不適宜人群及食用限量。而商場主張,此問題不適用于懲罰性賠償。
李滄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告張先生以涉案產品包裝中標注的暗示疾病預防功能、未標注人參適用人群、食用限量等為依據,主張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對此,李滄法院認為,食品安全系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因此,即使食品包裝標注存在瑕疵,亦不屬于十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
辦案法官于美玲說,雖然司法解釋規定了十倍懲罰性賠償,實際過程中需要考量很多的因素。在該案中,雖然違反了相關標準,但在量的方面,不足以達到十倍懲罰性賠償的程度,因此判決原告敗訴。
案例二:
100%貂絨全是纖維商家欺詐判賠三倍 2014年12月份,紀先生到李滄某商場,分3次購買了8件貂絨衫,共計12305元,衣服標簽中均顯示有“面料:貂絨100%”的內容。
紀先生認為商場存在欺詐,貂絨衣服里面沒有一點貂絨,并將該商場訴訟至法庭。審理過程中,商場主張他們所聲稱的貂絨,是一種新型面料,通常由兔毛等其他化學材質混合紡織而成,少含或不含水貂的絨毛。
李滄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產品標簽是消費者購買商品時了解產品信息的重要途徑,經營者通過標簽內容向消費者傳遞產品信息,負有保證產品質量與標簽內容相符的責任。商場在標簽中承諾衣物面料為100%貂絨,與事實不符,其行為屬于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選擇,應認定為消費欺詐。最終,李滄法院判決商場返還原告紀先生貨款,并賠償三倍損失35025元。
記者 孫桂東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