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眾網菏澤12月2日訊(記者 張鵬 通訊員 王群) 自2013年9月起,石某某借用菏澤某公司營業執照、稅務證、食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包裝成“亞峰”牌、“蓮城”牌等產品,在北京銷售被查處含有吊白塊后,讓朱某某把剩余的腐竹銷售在菏澤銷售腐竹,近3個月的時間銷售額達40余萬。近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朱某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石某某另案處理。
大眾網記者了解到,2013年9月起,朱某某到石某某在菏澤市廣州路菏澤經濟開發區某食品有限公司承租的車間內負責腐竹烘干工作,并負責財務記賬、登記銷售記錄,后幫助石某某所生產的成品腐竹是借用菏澤某公司營業執照、稅務證、食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包裝成“亞峰”牌、“蓮城”牌等產品銷售。2014年5月,因石某某銷售到北京的腐竹被檢出非食用物質硼砂、甲醛次硫酸氫鈉(俗稱吊白塊),石某某停止生產腐竹,并將剩余未銷售的腐竹存放于菏澤經濟開發區岳程辦事處常屯行政村一民房內。
2014年5月27日,石某某告知朱某某所生產的腐竹被查出不合格,石某某讓朱某某把剩余的腐竹銷售完畢,朱某某同意幫助石某某銷售腐竹。
2014年8月14日,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聯合菏澤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菏澤市食藥環支隊依法對朱某某銷售的腐竹存放處進行現場檢查,并依法扣押其記賬本、銷售收據、考勤表,商標為“亞峰”、“蓮城”、“宇豐”、“杜氏”等品牌、散裝和未包裝的成品腐竹共計一千余斤等物品。經鑒定,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26日,銷售金額為1030065.52元;自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8月14日間,銷售金額為448674.91元。
一審認為,朱某某明知他人生產銷售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予以銷售,且銷售數額達448674.91元,其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決朱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宣判后,朱某某以自己主觀上不知道該食品摻加有毒、有害成份,不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為由提出上訴。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朱某某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糾正,且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遂改判朱某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編輯: 林永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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