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論你開車、騎車,還是步行,每天可能會有數個小時都奔波在城市的道路上 。而一旦碰到了古力蓋,摔倒了,車壞了,到底應該怎么辦呢?很多人會選擇自認倒霉。但是人們不知道的我國住建部早有規定,關于城市各種古力蓋,采取“誰所有,誰負責”的原則 ,如果出現市民收到了利益損害,那相關部門必須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市北區法院公布的一起判決,就支持了市民的訴求。
軋壞古力蓋毀了車
記者了解到,市民曹先生駕駛駕車經過臺東一路與東光路路口時,車底底盤與古力蓋相刮,發生交通事故,致使曹先生車輛受損。曹先生認為,這個古力蓋是屬于屬于青島市排水管理處的,那么就應該對這個古力蓋負有管理責任,現在車壞了,是不是應該青島市排水管理處來賠償呢?
但青島市排水管理處并不認為自己有錯,記者從市北區法院判決理解到,曹先生認為青島市排水管理處應該賠償,將車恢復原狀需要14萬余元,但是曹先生多次催要并沒有結果。青島供水管理處辯稱,該事故是在道路上發生的,應當劃清責任,曹先生說車是開到古力蓋上導致的車損。古力蓋是存在的,但既然車輛在道路上通行,曹先生就應當盡到審慎注意義務,該事故完全是由于曹先生自身過失造成的,曹先生應當承擔責任。這句話就是說,你開車應該看路 ,不小心看路碰了那就自己承擔責任。而且青島市排水管理處認為曹先生提出的損失數額也沒有證據證明。
到底應該賠償嗎?是市民自認倒霉,還是誰的古力蓋誰負責賠償呢?雙方多次交涉無果后,曹先生將青島市排水管理處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污水管理處賠償
案子到了市北區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查明,曹先生駕駛的小型客車經過路口時,車輛底盤與古力蓋相刮,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車輛受損。經查,與曹先生車發生事故的古力蓋屬被告管理。根據曹先生申請,法院委托資產評估事務所對車輛損失價值進行了評估,評估報告書結論為本次委托鑒定車輛評估的參考價值為14萬余元。曹先生交納評估費2000元。
車損經過鑒定,確實損失價值為14萬余元。但排水管理處認為,報告書與本案無關。關鍵是得看侵權責任,首先應當分清是否有侵權責任,以及侵權責任大小的情況下才能談及賠償及賠償數額問題。
法院認為,排水管理處對古力蓋負有管理義務,車輛因古力蓋發生損害,排水管理處在管理古力蓋方面存在一定過錯,對車輛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交警部門出具了證明,但并未劃清責任,而曹先生發生事故后一直未對車輛進行維修,法院認定雙方各應負擔50%的責任。判決排水管理處賠償車損7萬余元。
律師:住建部有規定“誰所有,誰負責”
山東新島律師事務所王磊律師解釋,早在2013年我國住建部就出臺了相關規定,對于城市古力蓋,實行“誰所有,誰負責”的原則,隨后山東省也發出通知,注明“因井蓋破損、丟失造成車輛、行人損傷的,一律由井蓋產權單位負責賠償。”
王磊律師認為,住建部的規定屬于部門規章具有合法效應,既然規定了“誰所有,誰負責”的原則,又有細則規定了“造成車輛、行人損傷的,一律由井蓋產權單位負責賠償”,那么相關單位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什么可以討論的。
取證難、賠償尚無統一標準
記者了解到,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任何一家古力產權單位都不會推卸責任,一名企業相關人員介紹:“有的傷者帶著照片、錄像,很容易鑒定是不是我們的責任,有的沒有這些證據,我們只能到現場調查,處理起來就相對麻煩些。在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賠償問題也分情況。”這名工作人員則舉例說:“如果前一輛車軋過古力蓋致其破損,后車駛過時車輪被‘坑’,這樣的賠償是一回事;因為古力丟失、移位等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損車、傷人事故,這樣的賠償又是另外一回事。”
而山東新島律師事務所王磊律師認為,在島城,從未出臺過關于問題古力造成人車損失的相關賠償規定,更無統一標準。“一般處理方法是,先把受傷的人送到醫院,或者先把受損車輛送去檢修,然后再坐下來商量賠償事宜。”王律師認為,最終的賠償多數還是要靠雙方協商。如果真的有相關企業不認賬,那么市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到法院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記者 任波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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