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馬云云 孟凡蕭
通訊員 米增祥
父親去世前留下一套房子,但房子到底歸誰,兄弟倆各執一詞。就在糾紛還沒解決的時候,拆遷又來了。在哥哥不知情的情況下,縣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征收辦”)與弟弟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書》。近期,聊城市莘縣法院作出判決,撤銷征收辦與弟弟簽訂補償協議的行政行為。
和弟簽協議哥不干了 家住聊城莘縣的石振龍和老伴育有三個子女,兩個兒子分別叫石忠文和石忠勇。2008年和2010年兩位老人先后去世,留下一套房屋。
根據規劃,這處房屋位于拆遷片區。2014年3月15日,莘縣征收辦到該處進行入戶登記測量。當時弟弟石忠勇住在這里,他在登記表上進行了簽字確認。
之后,房屋按照規劃被拆。5月3日,征收辦與石忠勇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書》。但得知這一消息后,哥哥石忠文不干了,他認為,這套房屋是屬于他自己的,協議理應由他和征收辦來簽。隨后,他向莘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縣征收辦的行政行為并給予經濟賠償。
哥哥石忠文說,2002年他和父母簽訂了《家中財產及債務處理情況》協議,約定父母過世后,房子歸自己所有。
弟弟石忠勇則表示,2002年父親用這套房產做抵押,從信用社貸款十余萬元,2014年他將貸款全部結清,并將抵押房產贖回,這房子理應歸他所有。
遺產歸屬尚無定論 為此,兄弟倆打起了遺產糾紛官司。2014年4月8日,莘縣法院查封了房屋拆遷后所安置的房產權或賠償金,并向征收辦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但當年5月3日,征收辦仍與石忠勇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書》。
征收辦辯解稱,在收到法院查封的民事裁定書后,他們隨即進行了登記,并告知石忠勇可以通過協商或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再根據協商結果或生效的法院判決進行補償安置。在與石忠勇簽訂的協議書中也明確注明了權屬爭議情況,沒有發放任何補償金,所以沒有任何不當之處。
而莘縣法院認為,征收辦在糾紛未解決也沒有得到石忠文授權委托手續的情況下,就與石忠勇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書》,應認定該行政行為違法,應依法撤銷,并做出了上述判決。
(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法官說法:
征收辦行為超越職權 莘縣法院行政庭庭長任洪國說,按照正常程序,要對房屋進行處置,應當經過房屋產權人的同意,在產權人去世的情況下,需要經過所有繼承人都同意。
“兄弟倆的房產糾紛沒有解決,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歸屬沒有確定,又沒有石忠文授權委托手續,無權單獨處置涉案房產”,任洪國表示,征收辦明知這些情況,卻與石忠勇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書》,屬于明知構成行使職權前提條件的事實本來不存在,而有意去行使該種職權,是故意引起的超越職權,行為違法,明顯不當。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