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東港法院法官溫情調解,助7名火鍋店后廚員工討回8萬余元勞動報酬,7名勞動者對法官連連表示感謝,滿意而歸。7名勞動者平均年齡63歲,均是外出務工的農民。
7人接連5個多月未拿到一分錢
2011年,7人應聘至被告日照某火鍋店處打工,分別負責在后廚準備菜品原料、清洗餐具等。由于被告某火鍋店管理粗放,工資發放機制并不完善,自今年2月初至7月底,7名勞動者接連5個多月未拿到一分錢工資。為討回被拖欠的工資,在與被告某火鍋店協商未果后,7人遂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是,因7人均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仲裁機構并未受理該糾紛。無奈之下,7人于8月3日分別訴至東港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工資及相關勞動待遇。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發現這7起案件案情較為清晰,但7名勞動者覺得工作了半年卻沒拿到一分錢,加之申請仲裁未果,有的情緒較為激動,有的則十分焦慮,擔心工資討不回來。承辦法官一邊安撫七名原告的情緒,一邊做被告某火鍋店相關負責人的工作,向其釋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嚴重后果。經過多次協調,最終,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勞動關系解除,被告將欠發的工資一次性發放給勞動者,原告自愿放棄追究雙倍工資、經濟補償等勞動待遇,案件圓滿化解。
界定勞動關系成立與否不在于退休年齡
據審理該案的法官介紹,對于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又受雇于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其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系一直存在爭議。本案承辦法官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界定勞動關系成立與否的基礎并不在于退休年齡,而應以是否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標準,若其并未享受相關退休待遇,其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本質上仍是勞動關系。因這些老年勞動者,特別是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大多屬于弱勢群體,依法將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納入勞動爭議糾紛解決渠道,有利于對該勞動者群體的救助和保護。
法官提醒廣大勞動者,一旦發現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不及時發放工資,要警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法官提醒廣大用人單位及相關負責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6條之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因此,用人單位及相關負責人一定要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絕不能惡意拖欠勞動者的血汗錢,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通訊員 魏培培 牟慧敏 記者 莊會良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