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本報評論員 韓金惠
個稅征收需要提高起征點,但也不能僅僅在起征點上做文章,否則就難以跳出個人所得稅淪為“工薪稅”的怪圈。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也應將納稅人家庭負擔,如贍養人口、按揭貸款等計入抵扣因素,才更能體現稅收公平。 記者從多渠道獲悉,目前財政部正在抓緊研究個人所得稅改革。近期財政部稅政司多次組織專家開會研討,個稅改革方案已初具雛形,財政部最快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可能將改革草案上報中央和國務院。個稅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專家稱未來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將統一納入綜合范圍征稅,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將進一步增強。從1980年的800元到現在的3500元,我國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經歷過幾次調整。然而除了在起征點上打轉,我們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確立35年來,仍然沒有實質性的改革。這一次,財政部門不僅給出了時間表—— 最快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可能將改革草案上報中央和國務院,還給出了路線圖—— 個稅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此前,更多輿論呼聲是繼續提高個稅起征點。的確,低收入者不繳稅,中等收入者少繳稅,高收入者多繳稅,這應當是個人所得稅征收的原則。但是,高薪酬并不等于高收入。個人所得還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所以,個稅需要提高起征點,但也不能僅僅在起征點上做文章,否則就難以跳出個人所得稅淪為“工薪稅”的怪圈。
不久前出臺的“十三五”規劃建議明確提出,加快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應該說,這種個稅改革方向,體現了真正意義上的稅負公平。這一稅制,對同一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不同種類的所得分類課征所得稅,納稅年度終了時,再將本年度的所得加起來,按累進稅率計征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承包經營、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也將可能納入綜合征收范圍。平時所繳納的分類所得稅,可在應繳納的綜合所得稅中扣除。而納稅人家庭負擔,如贍養人口、按揭貸款等也可能計入抵扣因素。
這樣一來,納稅的覆蓋面會更廣,而抵扣的因素也會擴大。這種綜合考量的所得稅,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個人所得稅,而不再是一直以來實質上的“工薪稅”。當然,實行綜合考量的個稅,還需要相關部門加快改革步伐,提高征收管理水平,特別是加強高收入群體的個人和家庭財產申報,完善相關信息,保證這一群體真正做到依法納稅。
應該說,這種跳出“工資稅”怪圈的個人所得稅,是值得期待的,這是一種進步,體現了稅收公平,也更加符合我國當下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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