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眾網綜合消息 為辦理探親簽證,濟南市民盧先生在開具親屬關系證明時一度遭遇“公安機關不開了,公證處仍然要”的困局。記者了解到,今年8月公安部宣布不再開具親屬關系證明等18種證明材料,但公證機關的規定并未相應調整,使兩種規定陷入相互抵觸的尷尬境地。
市民盧先生稱,他的兒子在日本工作,他和妻子想去探望,需要辦理探親簽證。按照規定,辦理探親簽證需要一份親屬關系公證材料。他到齊魯公證處辦理該公證材料時被告知,因為他和妻子的結婚證找不到了,需要提供一份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11月13日,他到孫村派出所開具證明時得知,公安機關已統一不再開具親屬關系證明。最終,他持村里開具的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和戶口本,在派出所開出了親屬關系證明。但盧先生表示,派出所是出于幫忙和照顧,才給開了這次證明,下次如果不再照顧,他該找誰去開證明?
8月22日,公安部通過微博宣布,今后公安機關不再開具18種證明材料,其中包括親屬關系證明。按其說法,“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況之內,派出所不知情。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對于盧先生面臨的情況,齊魯公證處一位工作人員表示,按照一直以來的規定,如果一家三口的戶口本、身份證,父母的結婚證,孩子的出生證或獨生子女證這些材料齊全,辦理親屬關系公證不需要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但若上述證件缺少其中一件,則需要派出所出具證明。
該公證處辦公室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公安部宣布不再開具相關證明后,公證機關的規定并沒有進行相應調整,導致工作人員很為難,只能在不違規的前提下盡力幫市民協調。這樣的情況不并非孤例,今年9月開始,民政部門不再出具單身證明,而公證機關的規定中卻依然需要,為了既不違規又不為難百姓,該公證處負責人只能親自到相關部門協調。
盧先生稱,派出所即使不給他開具證明,也是有依有據,他能理解;公證機關索要證明,更是硬性規定,他也能理解。只是,兩個規定之間明顯存在銜接不緊密甚至相抵觸的現象,讓他無法理解。
記者了解到,不少居民都曾遇到過類似困局。有市民認為,公安機關的本意有可能是為了減少百姓麻煩,但以拒開來應對奇葩證明,百姓的問題反而更大了。因為百姓真正需要的是“不用開”,而不是“不再開”,這就需要各部門統一行動,使各自的規定不再“打架”。
開證明的,很多不開了
前不久,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柴東社區居民小陳因闖紅燈,電動車被扣。交警要求其寫檢查才能領回電動車,小陳寫了檢查后又被告知需要社區在檢查上蓋章證明。
柴東社區網格管理員謝崇冬對此滿腹委屈:“是居民闖紅燈,又不是社區犯錯,憑什么要求社區蓋章?”而且現在要求精簡工作流程,社區停開了很多不必要的證明,所以不給開。一方為簡化辦事程序停開證明,另一方辦事仍需要證明,小陳被卡在中間沒脾氣,只好兩頭跑腿、兩邊求情,“過去辦事跑腿費勁兒,現在干脆辦不了。”
社區停開了不少證明,派出所和民政部門這些過去經常被要求開具證明的部門也精簡了證明種類。武漢市楊園派出所所長盧家力介紹:“我們分類歸納了以前常開的34種證明,其中只有16種在我們職責范圍內。”
今年8月底,民政部發出《關于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要求除對涉臺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武漢市武昌區民政局登記員熊玲說,自從民政部規范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通知下發后,他們大幅減少了開婚姻(單身)證明的工作。“但仍有不少群眾被一些辦事機構要求來開這項證明,我們只好把民政部的通知給他們看,并耐心做好相關解釋工作。”但每天最終還是迫于無奈,免不了要開具少則一二十、多則三四十份婚姻(單身)證明。
要證明的,很多還在要
“現在讓老百姓到社區來開證明的單位中,保險公司、銀行、公證、中介公司等部門要求開具的最多,成為要證明大戶。”謝崇冬說,這些證明里,有些是這些部門原本就應承擔的相應責任,自己卻不履行,把調查、核實相關事宜的壓力推給社區或其他部門。
“我們精簡了不少證明,但是許多機構為了推卸原本屬于自己職責范圍內的責任,讓群眾多跑冤枉路。”盧家力說,最為常見的就是保險公司在理賠時要求事主開具的盜搶、劃痕證明,派出所只能按規定開具報案證明,而當時沒有報案的則不能開具。保險公司既然承保,就應切實負起調查核實取證的責任,不應將責任一味推諉給派出所。盧家力介紹,像親屬關系證明、健在證明等都不應由公安機關開具。親屬關系等信息在戶口本上都寫得清清楚楚,但一些辦事部門還要群眾再開證明,這是典型的“認證明不認人”。
武漢市楊園派出所轄15個社區,常住人口8萬。“平均下來,每天要開證明30份左右,入學季招工季是開證明高峰,一天能有五六十份。”楊園派出所民警周盛明告訴記者,目前數量基本持平,未見明顯下降。“為了最大限度方便辦事群眾、化解矛盾,有的‘奇葩證明’我們還是不得不開。”
解“證明難題”,需多部門聯手
盧家力告訴記者,雖然精簡辦事流程已經成為社會共識,但只是一個或幾個部門精簡證明不管用,其他部門照樣還是要證明。
長期在基層和老百姓打交道的謝崇冬建議,如果各部門能盡快聯網共享相關信息,一家單位需要證明什么,通過內部網絡在另一家單位的信息庫一查便知,就能讓老百姓少跑冤枉路。
此外,在開具的一些證明中,公安部門也面臨一些現實尷尬。“比如無違法犯罪證明,有些未成年人是有案底的。這部分人在找工作時,用人單位都需要這份證明,我們提供后用人單位很可能就不招他了;而找不到正式工作,他很可能又回到犯罪老路,這樣下去是惡性循環。”周盛明說。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前紅認為,有的證明是具有客觀合理性的,但絕大部分并無必要,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來逐步取消。不可否認,有一部分證明是從過去沿襲至今,一些部門在僵硬地“守規則”。另一方面,一些部門和單位沒有服務意識、人為刁難也是一個典型的病根。
另外,秦前紅認為,現階段之所以出現各式各樣的證明,與社會轉型有關。當前人流、信息流高速流動,面對這些新變化,以往的管理體制和社會治理方式有所滯后,與社會需求不匹配。
“行政機關要由過去的管理部門向管理兼服務部門轉化,許多沒有必要的證明反映了其‘刻舟求劍’的惰性。”秦前紅說,在思維層面,行政機關要從便民、利民角度行使職能,可以通過部門之間信息共享核對所需信息,代替一些不必要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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