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鄧海建
學術失信是高校誠信危機之本。而就紓解誠信危機的路徑來看,摒棄差別待遇而力求“師生同責”,這應是一條制度之路。失信學生固然“可開除”,對于失信校長及老師同樣不可輕饒。 近日,教育部官方微信“微言教育”公布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修訂對照表,并就此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以及部屬高校征求意見。在擬修訂的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中,首次將誠信教育寫入管理規定,對失信學生可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等處分。(11月19日《京華時報》) “學生失信,開除伺候。”這樣的罰單,其實并不算新鮮。在國內不少高校,比如期末考試作弊,基本上早就是開除學籍處理了。可見,“將誠信教育寫入管理規定”,不過是將嚴肅的“家規”升格為剛性的“國法”。
嚴格意義上說,學生失信,尤其是在學業與學術上失信,罰單向來下手都挺狠。就法理而言,比如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涉及考試工作的條款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這樣的失信行為,有法律利劍高懸著。
具體到學生的學術誠信上來,不久前,因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涉嫌抄襲,自己的博士學位被母校撤銷,學生于某將北京大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銷《關于撤銷于某博士學位的決定》并恢復自己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拋開是非之爭不說,學生誠信一旦染上瑕疵,校方的懲戒手段并不少,而且出手從來可謂“雷霆”。這也堪稱國際慣例,國外高校對于學業、學術不誠信,同樣絕不縱容。
高校誠信建設,從人數上說,學生當然是主體,但從影響和癥結來看,“身正為范”的教育教學工作者,才是問題的關鍵。當然,針對近年來暴露出的高校教師師德問題,教育部早在2009年就曾下發《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2014年,首次劃出對高校教師具有警示教育意義的禁行“紅線”,以“紅七條”約束師德、訂規立矩。不過,在不少高校,對教師學術不端行為等,處理起來往往“師生有別”。對學生,苛刻威嚴,對教師,失之綿柔。局限于道德譴責或自查自糾,似乎成為處理教師學術不端的常態。再不濟,挪個位置了事。
對于象牙塔中的高校師生來說,學術失信是高校誠信危機之本;而就紓解誠信危機的路徑來看,摒棄差別待遇而力求“師生同責”,這應是制度之路。失信學生固然要懲戒,失信校長及老師如何自處,總不能只仰仗不靠譜的慎獨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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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