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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大量交通事故糾紛進入司法程序,但在案件審結后,卻往往遭遇“執行瓶頸”,判決的內容無法及時得到執行,受害者家屬一方面要承受親人死傷的巨大悲痛,又要經歷復雜的索賠程序,甚至打官司申請強制執行。以即墨法院為例,每年受理的相關執行案件就多達800件,占到總執行案件數的20%。究其原因,一些車主不愿投保,或者抱著僥幸的心理不投,導致最終賠償難度加大。
事故賠償執行難郊區多 記者從青島市各級法院了解到,因交通事故受傷,卻拿不到賠償的情況,并不少見。以市南法院為例,2014年因交通事故共引發60起執行案件,每起案件標的在3萬元到5萬元之間,總計200余萬元。
“在市南區車主開車速度一般較慢,發生的多為小事故,所以執行難的案件并不多,涉案標的也不大。盡管如此,還是存在一些拖欠十年以上的案件。”市南法院執行法官分析說,此類案件執行難的原因一般是被執行人經濟狀況不好,沒有錢來支付給執行人;另一方面原因可能是車沒投保,支付不起數額巨大的賠償款。
因道路交通事故產生執行難問題,在即墨、平度、萊西這樣的郊區縣市表現得更突出。即墨法院執行局國德錫副局長告訴記者,即墨法院執行局每年約收案4000件,其中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排在第二位置,約占20%。
“這類案件執行難,有些被執行人確實是拿不出錢來,只能一拖再拖。”國德錫說,如果車輛投保,通過保險公司賠償還比較容易一些,就怕被執行人未投保或投得少,自己家中又拿不出錢,就很難獲得賠償。
執行難卡在哪? “像一些身在農村的被執行人,為了謀生,可能將其一生積攢的錢都花在購置車輛上,但是參保意識卻非常淡薄,一旦出現事故,往往是車毀人傷,造成嚴重損失,根本無錢賠償。”國德錫告訴記者,與其他民事案子不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旦發生事故一般都是雙方均有損傷,不僅是申請執行人遭受損失,被執行人也有可能遭受巨大損失。
在諸多案例中記者看到,許多交通事故難以賠償則是“卡”在了保險這一環。國德錫介紹,有一定數量的拖拉機、三輪車等車主本身經濟條件較差,逃避掛牌和投保,或者只投交強險,險種比較單一,達不到賠付額度。同時,也有一部分私家車主,出于僥幸心理,認為自己不會出交通事故,投保基本上屬于“浪費”,對于保險并不重視,保險過期后不及時續保,而這些“僥幸”萬一遇上偶然事故就遭遇空白。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肇事司機轉移財產。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往往嚇得六神無主,或者在醫院救治過程中,審理時未要求法院做好財產保全、先予執行工作,使得被告轉移財產,導致貽誤執行時機,增加案件執行難度。即使沒有轉移,一些肇事者抱著“能躲就躲”“能拖就拖”“寧進監獄不賠錢”的態度,讓案件執行難度加大。
另外,國德錫提到,從某種角度上講,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執行人一般承擔的都是雙重角色,一方面他們是事件的致害人,另一方面他們也是事件的受害人。有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有些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被告人正在服刑,他們認為自己已被判了刑,不需要再作賠償,也不愿賠償。
如何應對老賴? 國德錫告訴記者,面對這樣的執行難情況,執行法官多是盡量做雙方的思想工作,促成雙方達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協議,或者讓申請人放棄部分債權,從而調動被執行人的積極性,促使其一次性付清賠償款。這樣可以保障雙方的利益。如果被執行人有還款能力,卻拒不還款,可以采取曝光、查扣財產,甚至司法拘留等方式,迫使其盡快履行賠償義務。
而作為受害者,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山東齊海律師事務所邱軍律師建議,受害者一方最好提前向法院申請保全,對肇事司機的車輛、銀行財產、房產等進行保全,可以在訴前,也可以在訴中,以避免對方將財產轉移。另外,邱律師認為,最重要的還是加大保險的普及率,車輛只要一購進,就要購買保險。
案例一
拖了近十年的賠償一聽要判刑才拿錢 2005年10月5日,河北省石家莊市元氏縣的張某駕駛一輛河北牌照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行至萊西市一道路時,將萊西市民張某甲撞傷,致其成為植物人,屬一級傷殘。2006年6月8日,萊西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張某賠償張某甲經濟損失55萬余元。判決生效后,保險公司在其賠償范圍內賠償20余萬元,張某拒絕賠付剩余近30萬元的賠償款。
肇事司機一直不愿賠償剩余款項,張某甲及其家人就于2006年11月28日向萊西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萊西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后,依法向張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但張某拒不履行義務,也未報告財產狀況。
執行法官查明,張某擁有兩輛汽車且都在從事貨物運輸,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后執行人員多次趕赴河北省石家莊市執行,查封了張某用于營運的兩輛汽車,扣劃其銀行存款2.7萬元。
在隨后的近10年里,張某一直下落不明,并隱匿財產規避執行。法院經研究認為,張某的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將有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萊西市公安局決定立案偵查后,立即對張某采取了監控措施,并于立案后三日內將其抓獲。懾于法律的威嚴,張某于2015年2月5日主動與張某甲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支付案款本息共計30萬元。
今年7月10日,萊西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張某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案例二一聽要拿房子抵押肇事司機趕緊賠償 2014年1月4日18時30分許,家住城陽區的馮某駕車沿延安一路由南向北左轉京山路時,適遇家住市北區的王老太太沿京山路東向西橫過馬路至此,車將王老太刮倒,車輪從其腿上碾過。王老太受傷后,立即被送往青島大學附屬醫院急診治療,并于2014年1月5日被收住院,至2014年2月11日出院,共住院37天。
市南交警大隊認定馮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王老太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后,馮某和保險公司各墊付了醫藥費1萬元給王老太。除此之外,再未給予其他賠償,王老太將他們訴至市南法院。經審理,市南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13萬余元,不在保險賠付范圍內的2萬余元醫療費,由馮某賠償。
判決生效后,馮某一直推脫,稱自己家庭經濟條件不好,無錢償還,一直拖欠了四五個月。后申請執行人向法院請求以馮某的房子作抵押,馮某見狀有些害怕,經多次與王老太協商,最終二人達成和解,馮某賠給老太太1.8萬元。記者 孫桂東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