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孫亞林 通訊員 劉洋) 陸某和李某承攬了嵐山某瀝青公司的一污水綜合治理項目做木工活,工程結束后,因公司財務人員失誤工程款超支,但兩人拒絕返還超支款項,嵐山某瀝青公司遂將兩人告上法庭。近日,嵐山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判決被告人陸某、李某應予以返還。
陸某與李某均系木工,2014年3月兩人從嵐山某瀝青公司承攬了一污水綜合治理項目的木工活,雙方就工程款如何進行結算作了約定。工程結束后,雙方確認據實結算的工程款應為25萬元。后嵐山某瀝青公司在分多次向陸某、李某支付工程款的過程中,由于財會人員工作失誤致2015年2月17日最后一次付款時,超額支付了工程款3萬元。對于超支的3萬元工程款,該瀝青公司多次催要,陸某、李某二人拒不返還,該瀝青公司遂將此兩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人返還超支工程款3萬元及利息。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嵐山某瀝青公司主張陸某、李某應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款項還清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陸某、李某承認嵐山某瀝青公司多向其支付了工程款3萬元,但辯稱該工程款系嵐山某瀝青公司自愿支付,超支工程款及利息不應予以返還。
嵐山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雙方對超支3萬元的事實均無異議,陸某、李某辯稱超支工程款系嵐山某瀝青公司自愿支付,但無證據予以證實,嵐山某瀝青公司亦不予認可,應不予采信,該超支款項構成不當得利,陸某、李某應予返還。返還不當得利,應當包括原物及所生的孳息,嵐山某瀝青公司主張自2015年2月18日計算利息符合法律規定,但該處孳息應為自然孳息,本院認為嵐山某瀝青公司要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的主張不當,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為宜。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