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作弊已入刑,投機取巧不可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萊西市招考辦根據涉及考試的相關條款進行了解讀。萊西市招考辦真誠提醒準備參加人事考試的考生,必須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這些涉及考試工作的條款,知曉違反這些規定將導致的嚴重后果,在今后報名和參加人事考試的過程中,誠信應考,避免因違反上述規定而受到處罰。
替考被替考均構成犯罪
“新的修正案將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納入刑法范疇。”11月9日,萊西市招考辦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不僅規定考試作弊行為本身要受到刑罰處罰,還將組織作弊、幫助作弊的行為入刑,這意味著只要為作弊者提供幫助,都將構成犯罪,并且對此類犯罪行為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懲罰力度明顯提升。
對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見的替考行為,在現行刑法中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長期以來處罰偏輕。然而,根據刑法修正案的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構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罰處罰。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也會遭受開除公職或解除勞動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動領域中的不利后果。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非法出售個人信息,重罰
“加重了對非法出售、提供或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等行為的處罰力度。”據市招考辦工作人員介紹,在考試組織過程中,考生報名考試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開的個人信息,因此,考試組織機構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時也必須做好考生個人信息的保護工作。但一些培訓機構利用各種手段非法獲取考生信息以謀取暴利,嚴重擾亂考試秩序、侵犯考生個人利益的行為將受到刑罰處罰。
相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對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公民個人信息,以及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懲處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調整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條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盜用身份證件參考將處罰
“同時,新增對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替考行為的處罰措施。”市招考辦工作人員表示,身份證明是個人向社會和有關部門證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證,是構建互信關系的載體,是有關部門提供管理與服務的依據。與之前刑法僅處罰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行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懲處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這也為懲處用虛假信息報名考試、替考等行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嚴打非法助考團伙
“對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為也加大了懲處力度。”市招考辦工作人員提醒,近年來,少數非法助考利益集團利用竊聽、竊照等專用器材,以及網絡、無線傳輸等途徑組織考試作弊,危害了考試的公平與安全。新的刑法修正案細化了專用間諜器材和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名稱,并且在原來的量刑基礎上,增加到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對于打擊非法助考團伙,維護考試公平又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記者 孫澳麗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