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莊會良 通訊員 王曉 宋怡) 今年40多歲的李波去年9月經人介紹認識了王偉,聽說王偉很有能耐,李波委托王偉為兒子找工作。王偉聲稱能把李波的兒子安排進一家國企工作,但需要一定的“活動經費”,李波遂分三次給王偉打了7萬元錢用于辦事。兩個月過去了,王偉沒能幫李波兒子安排上工作,并承諾將7萬元經費返還李波,但之后并未返還。
2015年5月,李波將王偉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委托被告為親屬安排工作,有當事人陳述、收到條、欠條等相互印證,雙方形成事實上的委托合同關系,被告在收取原告款項后未能完成委托事項,已構成違約。近日,法院判令王偉五日內返款張波款項7萬元。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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