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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齊魯工業大學原黨委書記徐同文(中)涉嫌受賄、貪污案,在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資料圖)
大眾網菏澤10月27日訊(記者 張 鵬)今天上午,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齊魯工業大學原黨委書記徐同文受賄、貪污案,法庭認定被告人徐同文犯受賄罪、貪污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
法庭經審理查明,2000年中秋節至2014年4月,被告人徐同文利用擔任臨沂師范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黨委書記、山東輕工業學院黨委書記、齊魯工業大學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學校工程招標、土地使用權轉讓、物資采購、合作辦學、高考招生錄取、教師進修、職務晉升、崗位調整、推薦評選勞動模范等方面為多家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其妻秦桂芳(另案處理)、特定關系人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423.491964萬元。2009年5月,被告人徐同文利用擔任臨沂師范學院黨委書記、主持地市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研究課題的職務便利,安排時任臨沂師范學院科研處副處長、課題組主要成員李波,采取虛列支出評獎材料印刷費、結題印刷費的手段,套取科研經費1.455萬元,徐同文非法占為己有。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同文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依法應數罪并罰。被告人徐同文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徐同文到案后,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依法應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且其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所得贓款全部被追繳,可以從輕處罰。同時,司法機關對扣押在菏澤市人民檢察院的贓款355.020964萬元和車牌號為魯AQ091X的“豐田威颯”轎車一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今天上午,法庭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宣判后,被告人徐同文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