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孫亞林 實習生 張盛倩 通訊員 何丕猛)無證駕駛致人損害,在商業險中,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可以拒絕賠償,但在交強險中是應當予以賠償的。近日,五蓮縣法院審結一起駕駛證超出有效期,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徐某10845元。
今年7月份,高某駕駛一輛低速普通貨車從事飼料運輸,在途經五蓮縣富強路與煙臺路交會處時,因超速采取避讓措施不當,與騎摩托車的徐某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徐某受傷,兩車損壞。經五蓮交警大隊認定,高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高某駕駛的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但高某的駕駛證已經超出有效期限一個多月。保險公司認為,高某的駕駛證已經超出有效期,屬于無證駕駛,該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使存在墊付義務也僅僅限于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墊付醫療費。各方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訴至法院。
據辦案法官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其中“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包括“未取得駕駛證”、駕駛證“暫扣期間”、“吊銷后”、“扣留期間”、“駕駛證超過有效期”、“計滿十二分”、“駕駛證被公告停止停用”、“持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機動車”、“持境外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等情形。“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死亡傷殘賠償金等。“本案中駕駛人高某的駕駛證超出有效期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保險公司應當在醫療費用限額及死亡傷殘限額內依法予以賠償,故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徐某10845元。同時,在此提醒車主,保險公司在賠償后是可以向致害人主張追償的。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