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網北京9月13日電 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了《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這是新時期指導和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綱領性文件,必將開啟國有企業發展的新篇章。
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是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全國人民的熱切期盼。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指導意見》提出,國有企業屬于全民所有,是推進國家現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們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必須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戰略決策,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要求,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問題導向,繼續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切實破除體制機制障礙,堅定不移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
《指導意見》共分8章30條,從改革的總體要求到分類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強化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加強和改進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為國有企業改革創造良好環境條件等方面,全面提出了新時期國有企業改革的目標任務和重大舉措。
《指導意見》指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必須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增強活力和強化監管相結合,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堅持積極穩妥統籌推進。到2020年,在國有企業改革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決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現代企業制度、市場化經營機制,國有資本布局結構更趨合理,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備、善于經營、充滿活力的優秀企業家,培育一大批具有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國有骨干企業,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明顯增強。
為提高改革的針對性、監管的有效性、考核評價的科學性,《指導意見》提出,根據國有資本的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結合不同國有企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現狀和發展需要,將國有企業分為商業類和公益類,并實行分類改革、分類發展、分類監管、分類定責、分類考核,推動國有企業同市場經濟深入融合,促進國有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統一。商業類國有企業按照市場化要求實行商業化運作,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主要目標。公益類國有企業以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主要目標。按照誰出資誰分類的原則,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制定所出資企業的功能界定和分類方案,劃分并動態調整本地國有企業功能類別。
針對國有企業存在的制約不足的問題,《指導意見》提出積極引入各類投資者實現股權多元化,大力推動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創造條件實現集團公司整體上市。針對一些國有企業董事會形同虛設、“一把手”說了算等問題,提出完善治理結構的重點是推進董事會建設,建立健全權責對等、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一方面,切實落實和維護董事會職權,法無授權任何政府部門和機構不得干預;另一方面,加強董事會內部的制衡約束。針對一些國有企業激勵約束不足、活力不夠的問題,提出實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實行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同時繼續深化企業內部用人制度改革,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職業經理人比例,真正形成企業各類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合理流動機制。
針對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存在越位、缺位、錯位等問題,按照以管企業為主向以管資本為主轉變的要求,《指導意見》提出:一是以管資本為主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轉變,準確把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定位,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建立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二是以管資本為主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三是以管資本為主推動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優化配置,清理退出一批、重組整合一批、創新發展一批國有企業。四是以管資本為主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建立覆蓋全部國有企業、分級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
《指導意見》指出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目標是促進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放大國有資本功能,提高國有資本配置和運行效率,實現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堅持因地施策、因業施策、因企施策,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蓋,不設時間表,成熟一個推進一個。鼓勵非國有資本投資主體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多種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革,鼓勵國有資本以多種方式入股非國有企業。對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提出試點先行,健全審核程序,規范操作流程,嚴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輸送。
為強化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指導意見》提出,一是強化企業內部監督,突出對關鍵崗位、重點人員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加強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的部門和崗位的監督,防止權力濫用;二是建立健全高效協同的外部監督機制,整合出資人監管、外派監事會監督和審計、紀檢監察、巡視等監督力量,建立監督工作會商機制,加強統籌,減少重復檢查,提高監督效能;三是實施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四是建立健全重大決策失誤和失職、瀆職責任追究和倒查機制,嚴厲查處侵吞、貪污、輸送、揮霍國有資產和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
加強和改進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指導意見》強調,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將黨建工作總體要求納入國有企業章程,明確國有企業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切實承擔好、落實好從嚴管黨治黨責任,進一步加強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尤其是主要領導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和綜合考核評價,及時調整不勝任、不稱職的領導人員。切實落實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兩個責任”,完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努力構筑企業領導人員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為國有企業改革創造良好環境條件,《指導意見》提出,一是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確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據;二是要加快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為國有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創造條件;三是形成鼓勵改革創新的氛圍,要大力宣傳中央關于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宣傳改革的典型案例和經驗,營造有利于國有企業改革的良好輿論環境;四是加強對國有企業改革的組織領導,加強統籌協調、明確責任分工、細化目標任務、強化督促落實,確保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順利推進,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