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網8月26日訊 8月21日,四川來青務工的農民陳先生向記者反映,其妻子在李滄區上王埠村北的“城中村改造項目”建筑工地施工時,不幸從三米高的踏板跌落,四根腰椎骨摔斷。目前妻子躺在青島市第八人民醫院的病床上,醫藥費卻遲遲沒有著落。青島天意鴻建筑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王經理表示,陳先生的妻子屬于自己操作失誤,不算工傷,而包工頭張先生則認為在工地上出事公司就應該負責。
三米高跌落 腰椎骨斷裂四根
陳先生和妻子老家在四川,今年3月份在李滄區上王埠社區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建筑工地從事模工工作。8月11日上午施工時,陳先生的妻子不慎從3米多高的平臺跌落,隨后被送到青島市第八人民醫院。
“醫生說腰椎骨斷了四根,要么動手術,要么臥床靜養一個月。”陳先生表示,做手術的話需要6萬塊錢,但是“公司嫌做手術花費太高,不同意”。
據了解,陳先生夫婦工作的項目,由青島博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青島天意鴻建筑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分包。
醫藥費沒有著落 住院13天未辦入院
“辦入院手續需要五千塊,我們沒錢一直沒辦。”8月22日上午,記者在青島市第八人民醫院見到了當事人陳先生。“現在已經住院13天了,每天治療花費都要一千塊左右。我跟老板要醫藥費,老板說他沒有錢,要找公司;找勞務公司,也說沒辦法,這事要找老板。他們雙方推三堵四,醫藥費至今也沒有著落。”
據記者了解,陳先生的妻子受傷比較嚴重,只能通過手術或者長時間靜養恢復。不論手術還是靜養,都需要大筆的醫療費,“公司前后加上生活費只給了六千塊”,僅僅滿足六天的醫療費用,并不能解決陳先生夫妻的問題,他們至今未辦入院手續。
“我實在沒錢了,就找了施工單位(青島博海建設),他們幫我聯系了勞務公司的負責人王經理,又給了三千塊錢。但我也不敢亂花,他們說就這三千塊,多了一分沒有。”陳先生告訴記者。
勞務公司:個人原因造成傷害不在報銷范圍
對于此事,青島博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表示,“相關人員正在處理,領導不在,具體情況不清楚”。
記者隨后聯系了青島天意鴻建筑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的王經理。王經理稱陳先生的妻子屬于自己操作失誤,才從平臺跌落的。“不是我們公司的安全問題,我們的合同明確規定,因自己操作失誤導致的傷害不在報銷范圍。是她自己掉下來的,這不屬于工傷。”
王經理告訴記者,陳先生的妻子并不需要住院,“醫生說了不用動手術,就是回家靜養。住工地的活動板房也行,出去租房子出也行。”關于租房的費用,王經理認為應當由包工頭支付。同時,公司財務已經預支了包工頭的工程費1萬塊墊付醫藥費,其他費用需要陳先生和包工頭商議。
包工頭張先生對于勞務公司的說法并不贊同,“工人在工地受傷,公司多少都應負相關責任”,并不能將責任全推給自己。
張先生說,雖然公司給了1萬塊,但最后都要從其工程款中扣除,自己僅僅是一個小包工頭,并不能全額承擔如此龐大的費用。“這應該公司負責,公司怎么能不負責呢?明明是在工地出的事,她也不是故意跳下去的。”
律師:在工作場所內受傷屬于工傷
那么,工人在工地發生意外,是否屬于工傷,誰應該負責呢?
青島德恒律師事務所的黃鵬舉律師介紹,我國對于工傷范圍有明確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
陳先生妻子在工地上工作時出事應屬于工傷。至于勞務公司合同中出現的“因個人操作問題產生的傷害,不屬于工傷”,這是違反《工傷保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
黃律師還表示,發生工傷事故后,應在24小時內告知經辦單位。由用人單位在事故當日或確診之日起30天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若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則可由本人或親屬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這次事故的具體責任人主要看這個勞務公司有沒有勞務分包資質,如果有資質,責任主體明確,應該由勞務公司負責,和分包公司與工地沒什么關系。如果勞務公司沒有資質,那總承包企業和分包公司應該承擔相應責任。”黃律師告訴記者。 記者 高鵬 實習生 喬苗苗
[編輯: 林永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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