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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郴州新聞網消息,郴州市物價局副局長袁國富自2015年7月底以來擅自離崗,至今未到單位報到上班。郴州市物價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一旦公告期滿,袁國富同志仍未在法定期限內回單位報到上班,將提請市委、市政府嚴格按照《公務員法》及有關紀律規定予以嚴肅處理。此前,郴州市物價局曾在《郴州日報》刊登袁國富擅自離崗的公告。 副局長擅自離崗多日的原因至今是個謎,但單位登報尋人違規,卻讓人更加看不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袁國富從7月底擅自離崗到8月28日,已經遠遠超出了連續超過15天曠工時間的規定,完全可以依法對袁國富給予辭退處理,可是該單位卻擅自決定,要求袁國富同志在8月28日前回單位人事科報到上班,違背了公務員法規定,單位登報的行為已經違規。
筆者認為,郴州市物價局的違規行為是對屢教不改、一錯再錯,甚至已經觸犯了法律紅線的干部,一味地縱容和默許。不但對干部改過自新起不到任何作用,反而會給組織帶來巨大的潛在風險。唯有遵循合法的程序,施行嚴厲的措施,才能讓那些動不動就“玩失蹤”的任性官員切身感受到任性的代價。8月23日《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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