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市人社局、市財政局下發了《關于貫徹青政發〔2015〕15號文件調整創業補貼政策的通知》,將一次性創業補貼標準由5000元提高到1萬元,將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標準由1萬元提高到最高2萬元。兩項政策符合條件可分別申領,即創辦小微企業最高可享受3萬元創業補貼。同時,將休學創業大學生和青島戶籍畢業年度大學生納入創業補貼范圍,目前本市創業補貼扶持范圍已涵蓋法定勞動年齡內、在青島自主創業的各類人員。
扶持范圍
3類人員可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
創業補貼分為一次性創業補貼和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在青島行政區域內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開設“網店”和“一址多照”等創業實體的3類人員可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
(1)畢業5年內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駐青高校畢業年度畢業生、休學創業大學生和本市戶籍畢業年度大學生。
(2)本市戶籍城鄉登記失業人員,含靈活就業的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自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當月,經辦部門按照正規就業對其重新進行就業登記;正在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自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當月停發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3)本市戶籍返鄉農民工。指離開戶籍所在街道(鎮)從事第二、三產業,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連續工作6個月以上,返回戶籍所在區(市)進行失業登記的農村勞動者。
對于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2015~2018年,法定勞動年齡內,在青島行政區域內首次領取小微企業營業執照、正常經營,并在創辦企業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2個月(離崗創業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原單位參保的除外)的各類人員(含外地戶籍人員),均可申領。
補貼標準
符合條件可分別申領,最高3萬
一次性創業補貼的標準由5000元提高到1萬元。從《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大眾創業工程打造創業之都的意見》印發之日(2015年6月23日)起開始執行,對2015年6月23日之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創業者,按照此前規定享受補貼。
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標準由1萬元提高到1.2萬元。其中,對吸納就業1人以上(不含創業者本人)的創業者,補貼標準提高到2萬元。從2014年10月1日起開始執行,對2013年10月1日以后、2014年9月30日之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小微企業,按照此前規定享受補貼。
符合條件的可分別申領,如創辦小微企業符合條件的,最高可享受3萬元補貼。
申領條件
小微企業須經相關部門認定
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需符合以下條件:
(1)工商營業執照(或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資質證明)和稅務登記證的注冊時間在《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大眾創業工程打造創業之都的意見》印發之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有固定營業場所并辦理就業手續,在申領補貼時正常經營。注冊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需在創業實體按照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注冊個體工商戶的需按照個體工商戶社會保險繳納有關規定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營業執照、資質證明和稅務登記證注冊時間須在失業登記、畢業證注明時間之后或在畢業學年時間范圍內。
(3)申領補貼人員須為個體經營者、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創業的人員,須按規定辦理就業手續,且變更后經營時間符合以上規定的,方可申領補貼。
申領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需符合以下條件:
(1)工商營業執照(或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資質證明)和稅務登記證的注冊登記時間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1年以上。
(2)小微企業的創辦者應辦理就業登記手續,且申領補貼時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正常生產經營是指企業按月向招用人員(含創業者本人)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按照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納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具有正常營業收入和一定盈利能力。
(3)申領補貼人員須為企業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創辦小微企業。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是指創業者在青島行政區域內首次工商注冊登記,并經注冊地所在區(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小微企業。
申領程序
每月10日前向街道(鎮)申請
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和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人員可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冊地所在的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申領補貼人員需填寫《創業補貼申請表》,并提報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創業的需提供有效變更證明。
(3)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應提供畢業證書、報到證(或畢業證書認證證明)原件和復印件;駐青高校在校生應提供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本市戶籍畢業年度大學生應提供畢業證書和報到證原件及復印件(在校生應提供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以及戶口本首頁、索引頁和申請人戶籍單頁原件及復印件;休學創業大學生需提供學校出具的休學證明;返鄉農民工應提供本人外出務工期間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資料。
申領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小微企業認定證明及復印件。
(2)申領補貼月份前12個月的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工資發放明細表原件及復印件;吸納就業人員的還需提供吸納人員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工資發放明細表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財務報表。
注意事項
期限內終止創業補貼按比例退回
一次性創業補貼的扶持期限為2年,從補貼申請受理當月起計算,申領補貼人員,2年內納入就業創業管理。對在政策扶持期限內終止創業的,應根據剩余扶持月數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創業補貼,失業人員據此重新辦理失業登記。對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應根據實際退休時間確定剩余扶持期限的月數,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創業補貼。對非本市戶籍創業者(含畢業年度在校大學生及休學創業大學生)實行分期補貼,正常經營滿1年后補貼5000元,正常經營滿2年后再補貼5000元。
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不設扶持期限。(半島記者 張同順)
[編輯: 王泯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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