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資中40歲的凌女士今年2月與毛先生結婚,4月發現自己懷孕了。凌女士說丈夫疑心重,總是懷疑孩子不是他的,而且還經常酒后打罵她。忍無可忍,凌女士在6月16日向法院提出了離婚申請。之后,凌女士到當地計生部門辦理準生證,被告知“離婚不符合辦理準生證條件”。
凌女士因難以忍受,向四川省資中縣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6月16日,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同意雙方解除婚姻關系。7月,凌女士帶著民事調解書、身份證等相關材料到當地計生部門辦理準生證,沒想到遭遇了“攔路虎”。凌女士說:“計生辦的人把材料收了之后,說我已經和丈夫離婚,婚姻關系已經不存在,按照規定不能辦理準生證。”
眼看著肚子里的孩子越來越大了,凌女士著急起來。她在網上查詢資料得知,如果辦不到準生證,她的孩子無法像其他的孩子一樣正常出生,將來也無法給孩子上戶、甚至無法上學,會給孩子以后的生活帶來很大的麻煩。
記者在國家衛計委的官網上查詢得知,辦理準生證,第一項就是需要提供夫妻雙方的結婚證、身份證等材料。記者了解到,另一位讀者蘇女士與凌女士的情況很相似,也是因為和丈夫協議離婚后無法給孩子辦理出生證。當地計生部門給她的回復是:如果可以的話,建議男女兩方復婚后再辦理準生證。
凌女士說,此前,她曾向毛先生提出過復婚,但是對方并不配合,執意要把孩子引產。但醫生說,孩子已經很大了,做引產手術存在風險。
爭議 《婚姻法》與計生規定存在銜接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這意味著,懷孕期間的女方因為不得已情況下,提出離婚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凌女士因為難以忍受丈夫的猜忌以及家庭暴力,向法院提出離婚,法院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準許雙方離婚,這意味著,凌女士離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8月9日,記者采訪了多位專家和律師,他們認為,“既然《婚姻法》規定女方懷孕期間可以提出離婚,那么辦理準生證不應該設置‘必須要結婚證’的障礙。”
清華大學法學博士、四川大學法學教授陳實認為,《婚姻法》規定夫妻離婚是合法的,計生部門規定辦理準生證必須要滿足婚姻存在關系。而凌女士是特殊情況,兩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沒把這中間的問題考慮在內,導致出現無法辦理準生證的情況。“法律的銜接存在漏洞才會導致前一個條件滿足,后一個不符合條件的情況。”
四川昊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杜靜認為,凌女士所懷子女受胎時間如確定在其與毛先生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則應屬于婚生子女。在認定婚生子女以后,該子女享有《婚姻法》所規定的一切婚生子女的權利,同時其如果符合《計劃生育法》其它的規定,如不屬于超生等,該子女應屬于計劃內出生的孩子,應該可以辦理戶口等相關手續,“而不應該限制于一張結婚證。”杜靜說,從現有的政策下,建議凌女士盡可能與丈夫復婚,在孩子生下后,再根據實際情況考慮雙方的婚姻問題。據《華西都市報》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孫瑤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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