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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九成涉房產分割 法官詳解房子如何分割

2015-08-06 14:21   來源: 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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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劉翔離婚,劉翔去年4月在上海斥資4600多萬元入手的一套300多平方米豪宅,以及之前在上海購進的房產究竟會如何分割,成了不少看客關注的問題。房子與婚姻,在這個房價比工資漲得快得多的年代,兩者已經分不清孰重孰輕。買房或許是普通市民一輩子最大一筆支出,而結婚是人生最重要的一步。買房為結婚,有一天婚姻走到了盡頭,這房子該怎么分?如今,夫妻離婚財產糾紛中約九成涉及房產,有的甚至還打官司,不歡而散。那么,婚前買房與婚后買房的兩者有什么區別?法院又會依據什么來判決房子的歸屬呢?

  數據

  每天3對夫妻到法院離婚
  

  所有恩愛中的男女走入婚姻殿堂的時候,都是奔著白頭偕老去的,然而,從殘酷的現實數據來看,白頭偕老似乎成了一種傳說。近日,民政部發布《2014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數據顯示,2003年以來,我國離婚率連續12年呈遞增狀態。

  記者從青島市民政局了解到,近幾年青島市的離婚人數也是在不斷增加,2012年青島市離婚人數為1.6萬余對,2013年為2萬余對,2014年達到了2.1萬余對。今年1~5月份,市內三區共有結婚人數7402對,離婚人數2503對。以去年數字來計算,相當于青島每天有10對新人喜結連理,就有3對夫妻分道揚鑣。

  除了在民政部門協商辦理離婚外,還有不少夫妻因為離婚而反目成仇,讓法院來判決離婚。據統計,全市法院2013年受理離婚案件10600件,2014年受理離婚案件10412件,今年上半年已受理6115件,平均每天就有3對夫妻到法院立案辦理離婚,這還不排除雙休日、假期等非工作日。

  變化

  九成離婚涉房產分割
  

  通過法院離婚,多是在財產上爭執不下。而據統計,夫妻離婚財產糾紛中約九成涉及房產。特別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后,對離婚房產分割有了更明確的界定,這與我國傳統上男方買房、夫妻共有傳統習俗相沖突,房產之爭也更甚。

  “離婚財產糾紛中一個比較明顯的變化是,財產的種類增多,數額也越來越大。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夫妻雙方離婚時涉及財產分割從原來的工資收入、房產擴大到公司股權分割,股票、基金等,有的房產不僅僅是一兩套。爭議標的從幾十萬元至上百萬元、上千萬元都有。”市中院民五庭法官劉琰告訴記者,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將在中院一審案件的涉案標的提高到3000萬元。也就是說,3000萬元以下的財產分割離婚案件,在各區市法院一審審理。

  說法

  分割房產考慮多種因素
  

  “離婚案件中,對房屋的分割,最先考慮的就是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劉法官告訴記者,買房的時間在婚前還是婚后影響到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是要分對方一半的,即使當初對方沒在房子上花一分錢。如果一方婚前買房,房產證上登記是誰的名字 ,房子就應為誰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包括貸款買房的情況)。假如男方在婚前購買房產,女方沒有出資,男方同意在房產證上寫上女方的名字,那就可以視為男方將房產的一半贈與女方,房子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不過,劉法官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分割夫妻房產時還會遵循照顧子女、女方利益、無過錯方利益,以及有利、方便生活等原則。

  “比如會保護婦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將房子分配給女方,或者分配給照顧孩子的一方。畢竟,離婚后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方面一般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劉法官說,在離婚案件中,有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四種情形之一的,都被稱為過錯方。

  ■關于房產的那些事兒

  案例1

  婚后父母資助買房


  張先生與邢女士于2011年登記結婚,未生育子女。婚后購買房屋一套,登記在邢女士名下。離婚時,張先生稱這處房屋是雙方父母資助購買的,兩人共同支付首付款30萬元,貸款40余萬元。邢女士稱首付款及還貸均是其母親支付,房屋應屬邢女士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評析:邢女士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邢女士母親支付了房屋全部首付款,且還款也一直是邢女士母親在償還,房屋視為邢女士母親對其的贈予。因此判決,房屋是邢女士的個人財產,房屋余下的銀行貸款由邢女士負責償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明確規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且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視為其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是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案例2

  離婚后反悔當初協議


  齊女士與尚先生2011年在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兒子歸尚先生,房子歸齊女士。但后來,尚先生沒有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齊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尚先生盡快辦理,尚先生反訴要求撤銷或變更離婚協議。

  法官解析:經過審理,未發現當時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對尚先生要求撤銷或變更離婚協議的請求不予支持。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向法院申請變更或撤銷。逾期不再辦理。在婚姻關系中處于相對弱勢的女性,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后,為防止對方反悔,引起不必要的訴訟,可要求對方就財產分割協議部分到法院進行司法確認。

  案例3

  男方偷偷以房抵債


  2009年8月,于女士與王先生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各撫養兩個兒女,對一處房屋及債務問題另案處理。2009年11月,于女士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原來,在兩人辦理離婚過程中,第三人修先生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王先生,王先生自稱沒有結婚,以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抵債。法院發現后,撤銷了用房屋抵債的調解協議,并對王先生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進行了處罰。

  法官解析:此案經調解結案,房屋歸王先生所有,王先生給予于女士部分折價款,夫妻共同債務由王先生負擔。

  本案中,王先生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在離婚案件中,被侵犯財產一方發現對方有隱匿、轉移或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線索后,要積極調查取證,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

  如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如因一方擅自處置,給另一方造成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法院會給予支持。

  案例4

  丈夫有了第三者


  趙先生與王女士于1978年登記結婚,兒子現已結婚。自2009年起,趙先生與第三人同居并生育子女,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兩處,一處現由王女士居住,一處由兒子居住。趙先生經營一運輸公司,債權債務若干。

  法官解析:此案經調解結案。兩處房產一處歸王女士所有,一處歸兒子所有,趙先生經營的公司由趙先生繼續經營,王女士放棄對公司財產、債權、股權等權利的主張,公司所有債務由趙先生負擔。

  趙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存在重大過錯,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因而分割財產時對女方予以相應的照顧。

  ■提醒  婚前財產公證可避免糾紛  

  “夫妻共同買房時最好在產權證中登記雙方的名字,避免產生糾紛。”劉琰提醒說,婚前財產公證也是明晰財產、避免日后糾紛的好做法。

  特別是在當前,老年人離婚案件增多的情況下,婚前財產公證顯得尤為重要。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再婚一方看中一方經濟能力,如退休金養老金、住房等。這種情況下的再婚,感情基礎薄弱。因此,再婚前,雙方可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明確雙方各自財產,以免日后引發糾紛,吵得一家雞犬不寧。

  本版文/本報記者 任金梅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王泯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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