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8月5日訊(記者 孫桂東 實習生 孫莉)新進入市場土地招拍掛出前即明確是否可用清潔能源供熱,開發商不得擅自更改;居住建筑部分,按照同期燃煤供熱標準進行補貼;新建天然氣分布式能源,最高可獲得3000萬元設備投資補貼……日前,島城出臺了《關于青島市城市管理局貫徹〈青島市加快清潔能源供熱發展的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多項政策落地。據悉,該細則自2015年8月20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實施細則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參與清潔能源供熱項目的建設、運營與服務。
另外,實施細則鼓勵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氣源熱泵和其他電供熱項目建設谷電儲能設施。項目建設谷電儲能設施,按核定儲能設施建設成本的50%,由財政資金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額不超過1000萬元。實施集中供熱的清潔能源供熱項目投入運行前,清潔能源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供熱經營許可。不辦理供熱經營許可的,不予以財政補貼。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王泯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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