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報訊 沿用多年的防暑降溫標準終于上調,從每人每月80元或120元的標準,上浮到140元或200元。記者昨日從市人社局獲悉,根據我省出臺的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新規將從今天起正式實施,我省2006年制定的相關文件廢止。
按4個月計發 根據省人社廳下發的新通知,為切實做好夏季高溫條件下防暑降溫工作,保障企業安全生產和勞動者合法權益,經研究,決定適當調整我省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調整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可按其實際出勤天數折算發放。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飲料等不能充抵 根據我省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或者戶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溫費。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因工作發生中暑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勞動者停止作業,立即救治;發生重癥中暑的,用人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減少人員傷亡,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當地主管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
不發最高罰兩萬 如果違反規定,用人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未建立勞動者健康檔案的;未設立中暑緊急救助場所或者配備中暑救助人員的;提供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不符合衛生標準的。
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政策詳情可撥打市人社局熱線電話12333咨詢。
(記者 陳珂 實習生 趙娜)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