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報訊 省政府法制辦對 《山東省地名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對地名命名提出了九項應該遵守的規定,擅自命名、更名,且逾期不改的,依法撤銷其命名、更名,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征集意見稿提出,地名的命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地名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地名用字使用規范漢字,采用漢語普通話讀音,避免使用多音字和生僻字;新建、改建的街、路、巷等道路名稱符合層次化、序列化要求;專業設施、旅游文化地等名稱,一般應當與當地地名統一;一地多名、一名多寫的,確定一個統一的名稱和用字;不得以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或者超出本行政區域非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作行政區域的專名;未經國家規定的主管部門批準,不得以人名、外國地名作地名;除門牌號碼外,專名不得使用單純數字或者通名詞組,通名符合地名分類與類別代碼編制規范;不得有償冠名;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擅自命名、更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撤銷其命名、更名,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地名標志是標示地名及其相關信息的設施,征求意見稿要求,行政區域界位,居民地,街、路、巷,門(樓),主要道路和橋梁,風景區、旅游區、歷史古跡、紀念地,臺、站、港、場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等,應當設置地名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拆除地名標志;不得涂改、遮擋、損毀、盜竊地名標志;不得在地名標志上懸掛物品;不得影響地名標志使用功能的其他行為。確需移動或者拆除地名標志的,應當經設置單位同意,并承擔相應費用。(記者 于順)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