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日,山東省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解讀《關于進一步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將有力改善我省律師執業的法治環境,緩解律師執業中面臨的“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等“三難”問題。根據規定,一般情況下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律師會見,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
看守所會見48小時內要見到人
“在會見當事人時,有的辦案機關雖然不說不許會見,但是會以時間沖突等為理由搪塞,會見的時間只能往后拖延。”省政協委員、山東德孚威律師事務所主任于毅提出了律師們面臨的首要難題。
規定要求,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應當在看守所會見室內進行,偵查部門、看守所不得派員在場。看守所可以采取視頻設備等必要的保護措施保障會見過程順利進行,但不得監聽,不得影響律師正常的會見活動。而在會見時間上,規定要求對于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案件,看守所在查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這將有效解決律師會見難的問題”,省公安廳法制總隊副總隊長張瑞軍說。
而在出庭階段,規定明確提出,律師持出庭通知書、律師執業證書參加庭審的,人民法院只進行證件查驗、登記,除特殊情況外,不對律師進行安全檢查。
律師閱卷應給充足時間
閱卷難也讓一些律師犯愁。山東嘉孚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良玉表示,在一些辦案機關,辦案人員不在律師就無法閱卷,律師可能會白跑一趟。規定明確,自檢察院起訴或法院立案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可持相關文件,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案卷正卷。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安排閱卷,并保障律師有充足的閱卷時間,也不應限制閱卷次數。確有合理的客觀原因不能安排閱卷的,應當向律師說明理由,商定具體的閱卷時間。
規定中還要求,裁判文書應當對律師辯護、代理意見和是否采納及理由予以闡釋說明。“這是對裁判文書說理的剛性約束,有利于提高裁判文書的公開性、公正性。”省法院研究室主任黃明春說。規定還要求,法官應當充分保障辯護律師與公訴人有平等的辯論與發表意見的權利,認真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律師發言的完整性,“這將有效避免限制、打斷律師發言的現象,體現了對律師和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尊重。”黃明春表示。
記者 馬云云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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