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魯晚報濟南7月4日訊(記者 宋立山 通訊員 王娜 王寧寧) 劉先生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2015年初,他通過房產中介欲購章丘某樓盤的一處住房。由于貸款沒批下來,最終房子沒有買成。當其要求房產中介公司返還一萬元的中介費時,卻被對方拒絕。
原來,劉先生當初交付房產中介公司一萬元手續費時并沒有同其簽訂有效的書面合同,而是只收到了房產中介公司給開具的一張收據而已。而房產中介公司認為通過他們介紹,劉先生已經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認購協議書》,房屋購買不成是劉先生個人征信受到銀行“關注”,而不能辦理房產貸款按揭的自身原因導致的,自己的中介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堅持不予退還一萬元手續費。
經章丘法院依法審理查明,房產中介公司為劉先生提供房產中介服務,協助其購買房產,但最終劉先生和房地產開發公司只簽訂了《認購協議書》,但沒有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此原被告之間的居間行為沒有完成。但鑒于房產中介公司在此居間活動中已支出了稅務稅、廣告費用、員工工資等費用,最終通過庭下和解,房產中介公司退還劉先生五千元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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