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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范彩霞 陳牛
“15歲學生廁所產子遺棄”、“小區門口現出生5天男嬰”……這些讓人震驚的字眼刺痛著我們的心。為何遺棄嬰兒的事屢有發生?這些孩子被遺棄后,不僅生命受到威脅,而且在未來的成長中,心理也將承受沒有父愛母愛的創傷。2日,記者前往臨沂市兒童福利院,對棄嬰的情況進行了采訪。
兒童福利院接收的孩子90%為一歲以下棄嬰
“全院300多個孩子中,除極少數由公安機關委托代養的孩子外,90%以上是棄嬰,而這些孩子當中,80%以上均有不同程度殘疾。”市兒童福利院收養管理科副科長彭艷告訴記者,這些孩子的殘疾程度和狀況不同,也較為復雜,“比較多的是腦癱患兒和唐氏兒,他們屬于智力殘疾并伴有不同程度肢體殘疾,屬于比較嚴重的情況。如果是輕度的殘疾或者疾病,孩子的父母可能也不會輕易遺棄。”
“福利院收置的殘疾棄兒的男女比例較為平均,年齡大多是0到1歲的嬰幼兒,也有比較大的,但是非常少,大部分都是出生沒多久,因檢查出患有各種疾病而遺棄了孩子。”彭艷告訴記者,有一些孩子的殘疾程度可以通過手術或后期矯正和康復治療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并非“不治之癥”,“現在先天性心臟病的棄兒比較少了,也與醫療水平的提高有很大關系,很多先天性心臟病通過手術可以治愈,甚至康復到和正常孩子一樣。但是,在福利院的這些患有先心病的孩子一般是比較嚴重的復合型心臟缺陷。”
心理創傷伴隨成長,難以完全修復
“臨沂市兒童福利院是一個比較年輕的福利院,收置的孩子一般都是從嬰幼兒時期開始撫養,在養育、康復和治療過程中,盡量能安排家庭收養。雖然孩子們在福利院成長得非常開心,條件也很好,但我們還是希望他們能在一個完整的家庭里長大。但是,智力殘疾比較嚴重的孩子比較難送養。”彭艷表示,“像重度腦癱兒,很少有家庭愿意收養,我們只能在他們年滿18歲時,將他們轉到社會福利院去。”
彭艷告訴記者,本身有智力殘疾的患兒對于被遺棄的心理創傷幾乎沒有什么感受,但智力稍微正常的孩子就很敏感,“因為這些孩子的特殊性,我們的老師、醫生和護工就格外注意孩子們生活當中的情緒變化,讓人欣慰的是院里的孩子都非常陽光。”
但彭艷還是指出,孩子一旦被拋棄,心理創傷就已經形成,有一些很難完全修復,“這些孩子生活得再幸福也還是不能和正常家庭里成長的孩子一樣,他們的性格也許會格外堅強、倔強。”“孩子對父母的依戀是天生的,如果嬰幼兒時期孩子的需求得不到滿足或者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就會形成不同的人格類型。”彭艷指出,很多人以為等這些孩子長大了就好了,其實并非如此,那些未被滿足的需要會一直渴望被滿足,那些被壓抑的恐懼、悲傷、無助情緒會一直縈繞在心里。
遺棄罪成立最高獲刑5年
沂蒙晚報特邀律師彭海表示,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很多父母并不知道把孩子遺棄是觸犯刑法的。”彭海指出,遺棄罪的立案標準比較容易界定,遺棄罪一旦成立,將會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遺棄孩子的多為孩子的親生父母或家人,在量刑時會考慮進去,一般會緩期執行。比如很多未婚生育的未成年少女,因年幼恐懼,將孩子遺棄后,即便找回也無法立即服刑,只能緩期執行。”“當然,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彭海表示,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于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落,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彭海指出,棄嬰一旦被發現,公安機關便會立案,如過程中孩子死亡或構成重大傷害,情節嚴重者,在全力偵破后將提起公訴,“找回孩子的父母,孩子未受嚴重傷害的,一般會對其行為人進行拘役。如果孩子因遺棄致死或造成重大傷害,最高可判處行為人5年有期徒刑。”
◎因遺棄獲刑案例
記者搜索資料發現,在國內有不少因遺棄嬰幼兒獲刑的案例。
●2009年,19歲的女孩趙雪(化名)因拋棄親生女嬰致死,觸犯刑法遺棄罪,而被宣武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2012年,在東莞塘廈打工的19歲女孩,半夜在沖涼房產子后將其遺棄在地板上,沖完血跡后便回宿舍睡覺,嬰兒后被發現已死亡。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日前以故意殺人罪,對該女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07年,一名剛出生三天的女嬰因患先天性梅毒被狠心的父親遺棄。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法院以犯遺棄罪判處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一年,緩期兩年執行。
◎收養棄嬰的條件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領認的,被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首先,收養人條件須符合:
1、收養人不得違反計劃生育。
2、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收養人不受無子女和只能收養一名孩子條件限制。
3、收養其它棄嬰,必須無子女,而且只能收養一個孩子,并要出具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和街道計生科等有關部門簽訂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4、收養非孤兒、棄嬰、殘疾兒童,還必須提供被收養人生父母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當地鎮(街道)一級計生辦出具的婚育、節育情況證明、小孩出生證、準生證(屬計劃外生育的,還需提供計劃外生育費征收或罰款單據),并要與有關部門簽訂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5、患不孕癥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需經市人民醫院、市婦兒醫院、市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其中兩家醫院檢查證明患不孕癥、治療無效后到區計劃生育局領取申請表。
6、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后要求生育的,按一孩程序審批,除此之外仍按二孩程序審批。
7、1999年5月25日《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實施后違法收養的棄嬰、兒童不予辦理收養登記。其違法收養的棄嬰、兒童送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收養。
其次,收養人需要提交收養申請書。
再次,棄嬰收養應提交收養申請書及證明材料。
在資料齊備后的7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除外)辦理完畢。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