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眾網6月26日訊(記者 劉明明 通訊員 王希玉) 6月26日上午,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煙臺市原副市長、原公安局局長王國群受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國群有期徒刑十四年;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四百三十六萬八千四百三十元八角一分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被告人王國群,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山東長島人,漢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政府特邀咨詢,曾任海陽縣縣長、海陽市市長、海陽市市委書記、煙臺市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4年年初,被告人王國群在擔任原海陽縣縣長、海陽市市長、海陽市市委書記、煙臺市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市政府特邀咨詢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項目規劃審定、建設工程規劃變更、商品房預售許可、征地補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煙臺天強塑鋼加工有限公司等19個單位和個人送予的現金、銀行卡、購物卡以及房產置換差價等賄賂,共計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436.84308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國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王國群歸案后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全部退贓,當庭認罪悔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根據被告人王國群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國群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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